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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进一步完善矿产勘采管理 对空间布局、出让规模、出让方式等作出新规定

时间:2024-06-03 22:40:07      作者:佚名    来源:自然资源部

  

  

  近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空间布局、出让规模、出让方式选择、出让登记权限等方面作出新规定,严守资源安全底线,提高能源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在空间布局方面,《通知》要求,已设矿业权应有序退出生态保护红线、保护地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对尚未明确具体坐标的管控区域,可以通过划定临时管控范围、设置禁采区、提供避让清单等过渡期办法,落实保护措施。待管控范围坐标正式确定后,依法依规处置矿业权。除省级以上重点项目需单独选址用地外,其他项目用地原则上不得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不得挤占重点勘查开采区。确需压覆的,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论证、批准后实施。在煤层气(含油气)矿业权范围内新建、扩建项目,经项目安全论证、双方签署互保协议,可以分层设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实现地上地下空间分开使用。

  在出让规模方面,《通知》提出,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偏远山区民生改善工程确需配置小型砂石土矿产资源的,可以出让小型矿山;探矿权转采矿权及改扩建的铝土矿、铁矿、铜矿、石膏矿、金矿、锰矿、水泥用灰岩矿、冶镁白云岩矿、露天采石场等矿山,如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达不到今年印发的《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要求的,应引导其整合重组或有序退出。

  在出让方式选择方面,《通知》强调,协议出让矿业权必须实行受理申请后公示、集体决策、结果公示;向国务院批准重点建设项目协议出让矿业权的,须报请出让登记管理部门同级地方政府同意。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逐步实现全部网上出让。

  在出让登记权限方面,《通知》明确,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锰、钒、钛、铪、铟、锗、镓、铌、钽、铍、铼、硼等23种战略性矿产资源和地热资源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原文链接:https://www.mnr.gov.cn/dt/kc/202405/t20240531_28470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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