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自然资源部部长王广华签署第14号部令,公布《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本次修改主要涉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两部部门规章相关条款,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能。《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修改共有4处:一是增加在线申请不动产登记有关条款,在第九条第三款明确“通过互联网在线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身份认证系统进行实名认证。申请人提交电子材料的,不再提交纸质材料”。二是对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完善,将第十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三是明确电子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的法律效力,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书证明与纸质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是压缩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补办时间,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
对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本次修改主要是明确了不动产登记资料电子查询结果证明的法律效力,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电子查询结果证明与纸质查询结果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记者 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