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贵州省采矿用地保障实施细则》一问一答
问题一:《贵州省采矿用地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新规定,规范采矿用地管理,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推动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2022年11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我省矿产资源丰富,是矿业大省,矿业经济在全省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采矿项目用地需求量大,急需进一步规范管理。新修订的《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对采矿项目建设用地、矿山建设临时用地的使用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以地方立法方式对采矿用地纳入建设用地管理进行了再明确。为落实落细法律法规和国家采矿用地保障新政策新要求,坚持节约集约、生态环保、绿色发展的要求,指导全省采矿用地保障服务工作,推动项目依法合规建设,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制订《实施细则》。
问题二:制定《实施细则》依据是什么?
制定《实施细则》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我省采矿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政策措施。
问题三:采矿用地涵盖范围有哪些?
《实施细则》明确,采矿用地,一般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排土(石)、尾矿堆放用地,属工矿用地下的二级类建设用地。采矿项目建设,应依法办理相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各功能分区用地规模应符合控制指标规定。矿山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问题四:如何落实采矿用地规划计划保障?
《实施细则》明确,由各地摸清辖区内采矿用地数量和布局,提出规划期内采矿用地新增用地需求,对采矿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做好空间安排,做好矿产资源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并在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规划中明确安全底线管控要求,合理安排采矿项目新增用地的布局、规模和时序,列出采矿项目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将采矿用地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审批采矿用地的规划依据。采矿项目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可安排使用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为农用地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或是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增减挂钩指标。
问题五:哪些采矿项目可不申报办理用地预审的手续?
《实施细则》明确,选址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项目用地,“探采合一”和“探转采”油气类及钻井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露天煤矿接续用地,不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办理选址意见书。
问题六:采矿用地报批方式和审批权限?
一是用地报批方式。采矿项目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申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集体土地、且符合土地征收规定的,可申报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用地选址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采矿项目用地,以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方式申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用地选址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采矿项目用地,以城镇村批次用地方式申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二是审批权限。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单独选址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国务院审批。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单独选址项目,农用地转用报省政府审批;在省政府权限内的,土地征收与农用地转用审批一并办理,超过省政府审批权限的,报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上报国务院审批土地征收。以批次用地方式申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报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审批。三是可实施土地征收范围。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地热、煤矿等能源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法申报办理征收土地审批手续。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是指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或有关政府(部门)专项规划的项目。除上述外的其他采矿项目用地,不得实施土地征收,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四是分期和打捆报批用地。分期建设的项目,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开采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批复(核准、备案文件)、矿山开采设计或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可分期申报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为提高审批效率,在省人民政府用地审批权限内,单独选址项目可按照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打捆申报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问题七:采矿项目用地供应方式有哪些?
采矿项目建设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出让,或以租赁取得土地使用权;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不符合土地征收规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采矿项目,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国家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县,可通过出让、出租等入市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问题八:如何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采矿项目建设,要依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实施土地征收,采矿项目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涉及土地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有关补偿、农户安置事宜,《实施细则》明确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采矿项目建设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农户等依法协商,参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妥善做好相关补偿安置工作,发挥基层政府、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主导作用,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给予各方自主权,增强补偿、安置的灵活性。
问题九:如何管理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腾退指标?
《实施细则》明确,采矿企业对存量采矿用地进行复垦修复的,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及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由该企业用于省域内采矿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政府出资组织实施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腾退的指标,属政府所有,由采矿项目业主与地方政府协商,用于辖区内采矿项目使用。同时,《实施细则》还明确了采取承诺方式使用腾退指标、复垦修复土地后期管护的有关要求,以及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责任。
对社会资本参与采矿存量用地复垦修复的,腾退指标的归属、使用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项目审批、实施、验收、地类认定及变更、备案、指标挂钩使用等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合同约定等执行,《实施细则》不再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