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要部署,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推进乡村产业振兴部署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于2022年12月29日印发了《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吉自然资〔202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便于全省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更好理解相关内容,推动政策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指导意见》出台背景
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是解决农村一切问题的前提。自然资源要素在助力乡村产业振兴、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起基础支撑作用。2019年6月《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提出:探索针对乡村产业的省市县联动“点供”用地。各地积极探索,在推行“点状供地”政策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我省也开展了相关探索实践,对乡村振兴项目特别是产业类项目用地提出保障举措。工作中,部分市县采取了批次报批用地、“点状供地”方式有力保障了一批项目及时用地。
“点状供地”政策对保障乡村产业项目用地、降低项目开发主体成本、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健全我省乡村产业用地保障政策体系,深入探索国发〔2019〕12号文件提出的“点供”用地政策,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更好地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全力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在深入调研、借鉴有关省份经验做法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指导意见》并经省政府同意印发。
二、《指导意见》制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
(二)国家和省关于“三农”和推进乡村振兴重大决策部署。主要是2020年以来中央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2020年以来省委1号文件等。
(三)国家和省关于自然资源领域重大决策部署。主要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配套意见;国家和省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有关政策意见等。
(四)国家和省关于促进乡村发展保障用地有关政策文件。如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年度耕地“进出平衡”等。
(五)吉林省有关支持乡村产业发展政策规定。如省政府促进实体经济降本减负、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推进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政策文件等。
(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三、《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包括七部分24条。
一是点状供地内涵及项目实施要求,提出了点状供地的内涵概念、实施范围、总体要求和负面清单。
二是国土空间规划和用地计划保障,围绕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预留规划弹性空间、优化调整用地布局、科学开展评估论证、专项保障用地计划指标等提出了有关支持政策和工作要求。
三是征转用审批管理,明确了点状供地项目按实际用地需求分类施策、按批次用地分类报批的管理方式。
四是土地供应管理,提出了允许灵活搭配组合供地、实行差异化供地、实施带方案供地的供地举措。
五是项目产权和登记发证管理,提出了明确分割转让限制、规范确权登记发证方面工作要求。
六是严格项目用地监管,围绕明确项目用地依据、落实“两个平衡”、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严格执法监督等提出了强化监管工作要求。
七是加强组织领导,提出了加强工作统筹、强化实施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加强评估管控等点状供地项目组织实施管理要求。
《指导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要求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政府应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相关文件: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