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办法》解读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2019年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自然资源部门增加了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执法监管等职责,原《吉林省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办法》已经不能完全符合自然资源部门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受理和处理自然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工作,畅通举报渠道,优化营商环境,确保举报事项能够得到及时、稳妥、安全、有序处置和反馈,引导企业及行政相对人自觉纠正违法行为,我处牵头修订了《吉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经征求各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厅内相关处室以及法律顾问等多方意见后,按照程序,组织吉林大学等单位的法学、土地管理等领域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结论为事项清晰、适用情形明确、指导性强,具有可操作性;由省承铎地方立法咨询评估中心进行合法性审核,结论为修订程序合法、总体上不存在合法性风险。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主要对四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是扩大了受理范围。在原有土地、矿产线索举报的基础上,增加了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线索举报受理内容。
二是明确了不属于自然资源违法线索的事项。《办法》第五条明确了土地权属纠纷,征地补偿费分配、对土地征收程序、征收决定有异议的以及涉法涉诉案件等不属于自然资源违法线索。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不受理、不交办、不协调。
三是细化了受理违法线索的情形、办理方式、程序、时限等内容。《办法》第七条明确了省厅受理违法线索举报原则上交由违法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必要时可直接派员核查,以及《办法》第八条明确了办理违法线索的程序。
四是明确告知方式和内容。《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违法举报告知时限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的要求;告知可采用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告知内容和过程,可采取记录方式,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同时对举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相关文件: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办法》的通知吉自然资规〔202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