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测绘服务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了《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
《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及说明
《办法》共六章二十六条,包括总则、部门分工、资质条件、项目实施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测绘业务涵盖全面,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相关要求,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阶段测绘业务整合为三个测绘事项,实现覆盖工改全流程,明确每个事项由项目业主委托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服务机构提供测绘服务;二是“以小撬大”监管有据,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将测绘服务机构作为涉及测绘业务的行政审批事项必填内容,同时要求各审批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使用未上传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测绘成果作为审批依据,以较为简单的工作要求,为“多测合一”的落实和监管提供了有效的抓手;三是关键环节重点监管,要求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测绘服务机构开展定位放线、定位验线测绘工作时进行现场监督,进一步促进工程项目建设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四是严抓质量力求创新,要求测绘服务机构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业主单位要组织验收,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探索通过委托第三方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对“多测合一”成果开展质量监督检查;五是明确引入信用管理,将测绘服务机构和个人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管理,对严重失信而进入失信名单(即黑名单)的进行通报,在名录内测绘服务机构按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评价降序排序。
相关文件:关于修订《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