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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矿产部分)》政策解读

时间:2024-05-23 06:34:43      作者:佚名    来源: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矿产部分)》政策解读

  

  2023年7月24日,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吉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矿产部分)》(吉自然资规〔2023〕5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按照要求,现对《裁量基准》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过程

  随着《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相继修订,有关矿产资源规章制度也修改或废止,我厅2016年印发的《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已不适应工作需要。为此,我厅起草了《吉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矿产部分)》,并多次征求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先后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合法性审查。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三、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主要明确了土地、矿产15条处罚事项罚款金额的处罚幅度,同时根据违法行为发生时所占地类、建设性质、违法所得等不同情节,细化为49款罚款标准。

  1、土地部分(9条,26款)

  聚焦地类和用途,一是以地类为划分标准,突出耕地保护,其中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罚款标准从高,建设用地或未利用的处罚标准从低。特别是涉及黑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黑土地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在相应裁量基准范围内以罚款的最高标准予以处罚。二是兼顾违法建(构)筑物的用途,基础设施等公益性项目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适当从轻予以处罚。

  主要有9个处罚事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以及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2、矿产部分(6条,23款)

  主要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实际,对无证非法采矿、超越批准范围采矿等处罚事项罚款金额进行了重新量化。

  主要有6个处罚事项:无证勘查、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勘查;擅自转让采矿权;无证非法采矿;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

  《裁量基准》正式印发施行后,2016年印发的《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矿产部分)》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zrzy.jl.gov.cn/zwgk/fgwj/zcjd/202307/t20230725_87433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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