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规范全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日前,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吉林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介绍如下。
一、起草背景
我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按照《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吉土整发〔2012〕1号)执行,该办法已延用11年,相关规定已无法适应当前形势。为保障我省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助力“千亿斤粮食”产能建设,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在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省级部门、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一章51条,对补充耕地项目进行全流程监管。
(一)《办法》第一条至第三条是总则部分,明确了补充耕地的内涵是指对未利用、损毁和退化、低效利用等符合新增耕地来源的土地通过开发、复垦、修复、整理等措施,新增加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耕地。明确了适用范围,补充耕地项目的选址、立项、设计、实施、验收、新增耕地核定、后期管护和监督检查等环节。
(二)第四至第五条是管理职责,确定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统筹全省土地整治工作。
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市级财政投资及本行政区域内社会资本投资的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审批、各类资金实施补充耕地项目的竣工验收,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补充耕地项目具体实施,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三)第六条至第十二条是项目选址,明确了禁止在森林和草原、生态保护红线、林地管理、湿地、河道湖区等范围,严重沙化、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污染严重难以恢复等区域,25度以上陡坡地、重要水源地15度以上坡地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开发的其他区域。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开展实地踏勘选址的程序。
(四)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是项目立项,明确了财政投资和社会资本投资项目的承担单位,规定了可研编制的具体要求和立项审批权限。
(五)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是项目设计,确定了设计报告编制技术要求。
(六)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是项目实施,明确了项目实施制度,强调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的全流程管理,并对项目变更提出了具体要求。
(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是项目验收,明确了补充耕地项目竣工后各阶段验收主体和程序,以及项目档案归档有关事项。
(八)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三条是项目新增耕地核定,明确了核定新增耕地范围,已备案补充耕地项目范围、已取得土地征转用手续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开垦区域内的耕地,不纳入核定范围。
明确了核定流程,按照县级初审、市级审核、省级复核的程序逐级把关,严格核定新增耕地。
(九)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是项目后期管护,明确了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建立管护制度,负责制定项目后期管护实施方案,对存在问题的,组织限期整改,确保新增耕地长期稳定种植。
项目涉及权属调整的,应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明晰土地权属和土地权益分配。
(十)第四十七至四十八条是监督检查,提出了项目监督检查机制和责任追究有关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监督检查,开展项目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督促项目建设任务落实;建立补充耕地项目工程质量日常巡查监管制度,对辖区内的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及后期管护等各环节开展实地巡查监督和检查指导。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全省补充耕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工程施工、监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责成项目承担单位监督整改或按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对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玩忽职守等行为,责成其主管机关督促整改或依法进行处罚。
(十一)第四十九至五十一条是附则,明确《办法》有效期为2年。
相关文件: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