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3年5月12日,自然资源部将原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 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三个文件进行了合并修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以下简称“4号文”)。该文件政策较以前的管理规定发生了较大变化,比如“取消了划定矿区范围环节”、“开展综合勘查综合评价,无须办理勘查矿种变更(增列)登记”、“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 无须办理探矿权新立登记”等等。鉴于4号文在行文上已经将相关政策表述的清晰明了,因此我厅没有细化4号文的政策内容。 但针对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要求及核查意见,考虑到我省矿业权登记管理实际,我厅细化了相关登记资料清单和要求,为矿业权人及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申请、审查、管理等方面提供遵循。
二、 制定过程
4号文出台后,我们组织专门人员认真研究学习,结合我省矿业权管理登记工作实际,形成了《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充分征求了厅相关处室和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开展了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核。
制定的原则是参照部4号文探矿权采矿权要件明细,不增加也不减少,但是要结合本省实际对要件情况予以细化明确,对核查意见的内容进行补充完善,既要达到国家对矿业权登记“放管服 ”要求,又要让矿政管理人员和矿业权申请人清楚知悉所需要件及要求。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和相关程序审议,10月23日我厅印发了《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吉自然资规〔2023〕8号,以下简称《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特点是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化和核查意见范本化,在4号文规定的要件基础上,进行了细化明确,并就矿业权人报件路径、文档要求等予以了详细规定。
一是对探矿权的新立、延续、变更、保留和注销事项所需要件和要求细化明确。
二是对采矿权的新立、延续、变更和注销事项所需要件和要求细化明确。
三是就省厅登记办理的探矿权、采矿权,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如何核查进行了范本化,并结合实际增减了有关核查内容。比如,删除了“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增加 了“文物保护地 ”、“水产种质保护区 ”、“重点国有林区林地 ”等,增加的内容也是几年来我们结合实际一直开展核查的。
相关文件:《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