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测绘地理信息事业转型升级更好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自然资发〔2023〕158号),对“提升测绘行业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完善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提高测绘产品质量,强化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要素保障,进一步细化落实“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支撑自然资源管理‘两统一’职责的履行,不断提升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和保障能力”工作要求,加快测绘地理信息事业转型升级,更好支撑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了《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及说明
《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主管部门职责与义务、测绘单位职责与义务、测绘质检机构职责与义务、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办法强调了对“多测合一”项目的质量监管,要求建设项目成果要符合《吉林省建设工程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二是强调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比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上一级年度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制定本级年度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方式可采取市(州)、县(市)联合监督检查或市(州)、县(市)分级监督检查,具体由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实施联合监督检查的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不制定检查计划”。三是明确了质量监督检查的范围为“单位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和近2年完成的已经项目委托方验收的成果”,外省单位在我省开展的测绘项目一并接受检查。四是明确了质量检查的具体内容和主要程序,规范了检查工作。五是将质量管理与信用挂钩,对于质量检查工作中不配合的、检查结果不合格的都要纳入信用管理。
相关文件: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