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法治网
用户登录 收藏 | 设为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政策解读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吉林省自然资源领域初次违法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4-05-23 07:41:17      作者:佚名    来源: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吉林省自然资源领域初次违法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政策解读

  

  

  2024年3月11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吉林省自然资源领域初次违法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2年省厅印发了《吉林省自然资源领域初次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试行一年以来,各地高度重视,严格对照可以不予处罚事项开展执法工作,引导行政相对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对推动实施包容审慎执法监管、助力全省营商环境改善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制定依据

  《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审慎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编制形成。

  三、制定过程

  总结各地在试行期间适用初次违法可以不予处罚事项的工作经验,形成《清单》初稿。先后向各市(州)和厅内相关处室征求意见并达成一致,依规定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法律咨询、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经厅2024第6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正式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清单》与试行内容基本一致,列出3方面9条内容(土地类3个、矿产类3个、测绘类3个),其中第9条可以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由“未造成严重损失”修改为“未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影响”。

  (一)土地类。一是施工勘查等临时使用土地但未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未建设永久建筑物,自行恢复或办理手续;二是未经批准圈占土地或临时堆放,未建设永久建筑物,自行恢复或办理手续;三是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临时用地期满一年未复垦,按方案复垦达到可利用状态。

  (二)矿产类。一是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主动改正的;二是勘查项目已取得勘查许可证但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主动改正的;三是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变更或注销,及时办理相关登记的。

  (三)测绘类。一是测绘完成后不汇交成果资料,主动改正的;二是不具资质的测绘单位中标或低于成本中标,主动改正的;三是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管理规定,主动收回地图并改正的。

  上述事项需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个条件,方可不予行政处罚。

  五、注意事项

  《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改正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对不予处罚的,要按照《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相关要求,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做好归档保存,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和可回溯管理。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自然资源领域初次违法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zrzy.jl.gov.cn/zwgk/fgwj/zcjd/202403/t20240312_888135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