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4年4月25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印发《吉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吉自然资规〔2024〕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出台背景、政策依据、主要内容等相关事项进行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4年7月29日,原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至今已近10年。2018年机构改革以来,随着国家改革措施和政策不断出台,相关管理职能转变,原办法的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现有工作需要。为规范和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绩效管理水平,在充分借鉴其他省份相关管理办法基础上,针对我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中存在问题,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形成了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关于加强省级地质勘查资金管理的通知》(吉财建〔2016〕579号)《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环资〔2020〕337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27条,内容包括:总则、立项管理、实施和监督管理、成果报告评审、资金拨付和竣工决算、绩效管理和权益处置、附则。
(一)明确项目管理总体要求。在总则部分主要阐述了《办法》的制定依据,明确了项目支持的范围、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等内容。
(二)明确项目实施流程。明确了地质勘查项目应由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勘单位以建议形式申报、省级组织专家审核入库流程。
(三)明确项目监管要求。地质勘查项目实施过程中,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的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地质勘查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与省厅签订项目勘查合同;与省财政出资人代表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合同。
(四)明确成果报告评审要求。项目承担单位于野外验收完成后的6个月内提交成果报告,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评审验收。其中,涉及提交新增资源量的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资源储量评审,由省自然资源厅委托评审机构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五)明确资金拨付与竣工决算要求。在项目资金监管合同签订后,即拨付项目预付款;对野外工作开展之前需要支出相关费用的项目,在实施方案审查通过后,拨付首个工作阶段进度款。项目承担单位在成果资料汇交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提前终止的项目,也应提交决算报告。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的审核,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六)明确绩效管理和权益处置。项目承担单位应科学设置项目绩效目标,在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情况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地质勘查项目形成的勘查成果,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推进成果转化。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4月25日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