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过程
8月25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对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具体执行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据此,省自然资源厅研究起草了《关于公布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指导意见》印发后,省自然资源厅组织有关处室进行研究,深入讨论、充分酝酿,与省财政厅进行了沟通,结合全省矿业权市场形势起草了《通知》(初稿)。9月14日,分别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座谈会,邀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山东钢铁集团、山东黄金集团、山东能源集团等单位专家以及矿业权评估师参加专家论证会,邀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部分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厅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参加座谈会,就《通知》(初稿)进行充分讨论交流,形成《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9月20日-10月10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先后共收到反馈意见1条,已采纳。10月30日,经第17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11月,分别通过了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12月14日,省政府同意公布执行。
二、制定依据
1.《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
2.《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
三、主要内容
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省级对国家标准(非油气矿产)的调整幅度不超过10%,结合山东省矿业权市场形势,拟不作调整,执行国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以下简称“起始价标准”)的适用范围是2023年5月1日后出让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
二是明确了制定非油气矿产起始价标准的主要依据是矿业权面积、成矿条件和勘查程度等因素,不与资源储量挂钩。
三是分别明确了按竞争方式、协议方式出让非油气矿产探矿权、采矿权时,起始价标准的具体使用要求,并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有关要求相衔接。
四是明确了非油气、油气矿产矿业权的起始价标准。
五是结合山东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际,针对山东省传统优势矿种,细化了成矿地质条件、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的类型,进一步提高了起始价标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