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背景
2020年11月,经报市政府同意,我局以渝规资规范〔2020〕14号文公布了《重庆市矿业权出让基准价(2020年版)》(以下简称“基准价”),包括22个主矿种、48个亚矿种采矿权基准价,以及22个主矿种、43个亚矿种探矿权基准价。基准价制度的实施,有力维护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
按照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有关规定,我市2022年组织开展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调整工作。目前,《重庆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版)》,已经市政府同意。
二、调整原则
(一)坚持市场引导、政府调控。总体上保持基准价调整前后矿业权出让价稳定,确保矿业权市场平稳。对矿产品销售价格上涨幅度大,矿业权交易竞争激烈的矿种,适当上调基准价,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二)坚持合理开发、节约集约利用。对鼓励开发的矿种,保持基准价与现行出让价平衡。对限制类矿种、稀缺优势矿种以及开采利用率低的矿种,适当上调基准价,体现对优势稀缺资源的保护和高质高效利用。
(三)坚持分区定价、同矿同价。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受地理区位条件影响大。砂石土类矿产中,品质相当的同一种矿产,往往具有多种用途。结合我市矿产资源赋存特点和勘查开发实际,坚持分区定价和同矿同价,有利于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公正。
(四)坚持多向分析对比。基准价调整测算值,同现行基准价进行纵向对比、同其他省区基准价进行横向同口径对比、同近期出让的矿业权成交价进行对比,科学论证调整的合理性。
三、调整内容
(一)新增有勘查开发利用前景的煤层气、锂、钾等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调增了部分矿种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版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包括22个主矿种(49个亚矿种),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包括23个主矿种(45个亚矿种)。
(二)采用“价”+“率”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煤层气(含增列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在首次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中进行约定。按照油气矿业权探采合一制度要求,煤层气仅制定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四、适用原则
《重庆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版)》施行后,矿业权评估价值低于基准价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尚未成交的,以协议方式出让尚未签订合同的,应当重新开展评估确定起始价、成交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