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统一规划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标准,细化量化我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市政府第355号令)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对《基准》进行政策解读:
一、《基准》出台背景
(一)适应规范执法的需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行政执法的基础性工作,其目的是通过制定和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标准,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2023年1月2日,市政府出台了《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市政府第355号令),明确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新设或者调整行政处罚的,市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法律、法规、规章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制定或者修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适应法律法规立改废的需要。原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和原市规划局印发《重庆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规发〔2017〕44号)后,所涉及的相关的部分法律法规规章陆续修订、废止,这就要求裁量基准进行相对应的修订。
(三)适应执法实践的需要。机构改革后,自然资源执法职能已作调整,原部分裁量标准不能适应现实工作需求,对此,需作相应调整。
二、主要内容
《基准》共分为裁量基准和裁量基准表两个部分。裁量基准中规定了适用主体、适用范围、处罚原则等七条原则性规定。裁量基准表共120项,涵盖了包括规划、土地、矿产及地质、测绘地理信息、历史文化保护五类违法行为,对裁量幅度较大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细化量化,共分为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适用条件、裁量阶次、裁量标准六个部分。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细化土地类违法行为和裁量标准
《基准》土地类处罚事项共15项,按照部《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的标准,分为违法占地类、违法转让类、破坏农用地类和其他四大类,其中违法占地类以占地类型对违法情形进一步细分,体现了保护耕地的重要性。
土地类的部分裁量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对原处罚罚款的标准进行了重新规定。
1、对“非法占地”的裁量标准从原先的10-30元/平方米调整为100-1000元/平方米。
2、对“占用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裁量标准从原先的1倍-2倍调整为5-10倍。
3、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裁量标准将土地复垦费裁量标准从1倍-2倍调整为2倍-5倍,并明确了复垦费基数。
(二)明确细化矿产及地质类违法行为和裁量标准
《基准》矿产及地质类处罚事项共54项,按照部《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的标准,分为违法勘查类、违法开采类、违法转让类、地质类和其他五大类。对于违法勘查、开采、转让等事项,根据矿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确定不同层级的罚款标准;对于涉及地质灾害等事项,以治理灾害所需费用、造成损失情况等指标综合确定罚款范围。
(三)明确细化规划类违法行为和裁量标准
《基准》规划类处罚事项共12项,按照部《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的标准,分为违法建设类和违法编制规划两大类。明确违法建设类事项是以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是否影响规划实施等情形确定违法行为,违法编制规划类事项是以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确定处罚标准。
(四)明确细化测绘地理信息类违法行为和裁量标准
《基准》测绘类处罚事项共33项,按照部《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的标准,分为测绘基准类、测绘资质资格类、测绘成果类、地图管理类、测量标志类和其他六大类,以擅自建设的项目级别、违法所得的数目、造成影响大小等情形细化违法情形和裁量标准。
(五)明确细化历史文化保护类违法行为和裁量标准
《基准》历史文化保护类处罚事项共6条,对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用地等事项,以限期补救和是否能恢复原状裁定违法情形;对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保护责任,造成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以历史建筑损毁程度区分违法情形和罚款标准。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