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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委托国家能源集团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实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复函 国能发安全〔2024〕3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委托国家能源集团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实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复函

  国能发安全〔2024〕3号

  国家能源集团:

  你公司《关于成立国家能源集团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请示》(国家能源电力〔2023〕76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委托国家能源集团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中心站)实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委托质监范围为国家能源集团投资的电源建设工程。

  二、自本复函印发之日起,国家能源集团中心站正式受托实施质量监督。委托质量监督范围内已完成质量监督注册的电力建设工程,仍由原受理注册的电力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作。

  三、请你公司切实保障国家能源集团中心站正常履职,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国家能源集团中心站实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不得收费,不得变相收费或通过开展关联业务收费。

  

  

  

  国家能源局

  2024年1月5日

  
原文链接:http://zfxxgk.nea.gov.cn/2024-01/05/c_13107594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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