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
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区技术中心工作主管部门,工业集团公司,有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津工信规〔202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组织开展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评范围及评价准则
根据《管理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第三十批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津工信科〔2023〕18号)文件确认具有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738家企业为此次参评范围。
各参评企业应按照《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津工信科〔2022〕4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编制评价材料。评价材料所涉及工作内容及数据均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
二、工作程序
(一)材料整理及填报。请参评企业按照《工作指南》相关要求,做好运行评价材料及相关数据整理。同时登陆“技术创新信息管理系统”(https://jszx.tjiiti.org.cn:10001/#/login),在“技术中心考核”模块中依据要求填报数据,并完成佐证材料上传。相关工作应于6月17日前完成。
(二)网上审核。各主管部门应于7月12日前完成企业网报材料审核工作。针对企业数据单位不符、数据逻辑混乱、证明材料缺失、指标理解不正确等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指导企业重新填报数据并上传符合要求证明材料。
(三)纸质材料提交。各主管部门完成网上审核工作后,企业应将网报材料按照封面、总结报告、评价数据表、附表1-12、真实性承诺(盖章)顺序装订成册并报送所属主管单位。财务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附表1-12对应的附件材料因已在系统上传,无需再提供纸质材料。各主管单位应于7月31日前将经审核完毕企业评价材料(一式一份),未参评企业及原因,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复核与评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委托第三方对企业评价材料及相关数据进行复核。对存在明显问题的企业,将要求企业进行补充说明或现场核查。依据核实后的相关数据,将按照《工作指南》中的评价指标体系得出评价结果。
三、其他事项
(一)请各主管单位认真做好组织、指导、审核工作,确保企业评价材料符合报送要求。请各参评企业要认真准备评价工作,按要求完成网上填报、纸质材料报送。对此次评价中,企业报送数据不满足《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要求的,均评价为不合格。
(二)涉及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企业名称、主管单位变更的,应于6月30日前在“技术创新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变更”模块中提交申请,各主管单位应于7月12日前完成审核。
(三)为配合“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此次评价材料所涉及创新数据,应与“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602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表”(607-1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607-2表)保持一致。
(四)网上提交的财务报告,应包含可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核验的验证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查验企业提交财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情况,凡存在故意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以及报送虚假数据情况的技术中心,均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五)此次评价成绩将作为企业技术中心今后两年申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中支持创新能力提升有关政策依据。
特此通知。
2024年5月7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处 廉瑞,董锡泉;
联系电话:83607325,8360732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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