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2023年1月12日,我厅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版)》(宁工信规发〔2023〕1号)。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宁政发〔2012〕27号)。
三、主要内容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共有十二条,主要对裁量规则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裁量方式、法律适用等规则具体运用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版)》共分为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监控化学品管理。共包括8条裁量基准。
第二章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共包含20条裁量基准。
第三章食盐、麻黄草监管。共包含8条裁量基准。
四、施行日期
自2023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1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版)》政策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