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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和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07 08:26:58      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背景意义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努力打造西部人才高地,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联合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和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旨在推动企业和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深度合作,构建“校企联动、学做结合、学工交替”的工程人才培养模式,不断加深企业与院校在人才培养上的合作,共同建设和开发实践教学资源,联合培养一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卓越工程师。

  

  建设载体

  企业联合院校(高职院校)

  

  申报条件

  企业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的宁夏企业。

  (二)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

  (三)年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2000万元,数字信息产业企业不低于1000万),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销售收入额的3%。

  (四)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专职研究与科研人员数不少于30人。

  (五)用于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六)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七)已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人才小高地、院士工作站、双创基地等平台载体的企业优先申报。

  

  高等院校(高职院校)应当一般具备以下条件:

  宁夏高等院校(职业院校)

  

  运行模式

  1. 企业与院校共同制定人才培养目标、确定培养标准、实施培养计划、评价培养质量。

  2. 工程师参与院校教学工作。

  3. 教师适时前往合作企业实践研学。

  4. 院校制定符合行业需求的实践教学课程,实行分段统筹培养模式,保证学生在企业的培养时间。

  5. 自治区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和协同创新中心学生培育采取本科(专科)、研究生各阶段贯通式培养模式着力提高学生工程意识、工程素质和工程实践能力。

  6. 每年选派担任“双导师”的企业工程师和院校老师前往区外重点企业、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进行参访学习。

  7. 探索选聘、派驻一批专家教授、在校博士深入企业,为企业提供“一对一”的技术咨询、科技创新等服务,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促进院校的研究成果和专利技术在企业实现产业化应用。

  

  经费支持

  对确定建设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和协同创新中心的,自治区人才专项经费给予经费支持,经费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企业和院校申报方案中经费使用计划一次性拨付至企业和院校。

  

  如何建设

  建设自治区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和协同创新中心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

  具备建设条件的企业和院校单位,联合制定自治区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和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方案,提交《自治区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和协同创新中心申报表》,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初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

  (三)评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工业和信息化、教育领域专家,对申报建设单位进行评估评审。

  (四)认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对拟支持建设的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和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审定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挂牌。

  对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党委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教育厅联合发文批复,在企业和院校所属学院分别挂牌“宁夏回族自治区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和协同创新中心”,并拨付建设支持资金。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教育厅 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和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图读懂《宁夏回族自治区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和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原文链接:https://gxt.nx.gov.cn/zwgk/fdzdgknr/zcfg/zcjd/202305/t20230529_41253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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