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国家煤矿安监局近日发函就《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面向煤矿企业征求意见。
从征求意见稿看,该《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划分了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超层越界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等15个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同时,就煤矿15个方面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
函中,国家煤监局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将征求意见稿转有关煤矿企业,并汇总煤矿企业提出的修改意见、建议和理由,一并于2020年3月25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反馈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 (科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