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产业优惠政策
(一)油茶
1.油茶种植奖补。对油茶新造林,按投入约3000元/亩测算,自治区按1000元/亩给予补助,分2年兑现到位;市县通过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产业扶贫、本级财政投入等统筹安排资金,按1000元/亩给予补助;种植户通过银行贷款筹措500元/亩,自筹500元/亩。油茶低产林更新改造、嫁接改造按新造林补助标准执行。油茶低产林抚育改造、截干更新按投入约800元/亩测算,自治区按400元/亩给予补助,分2年兑现到位;市县按100元/亩给予补助。符合条件的油茶企业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贴息和农业保险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油茶“双千”计划助推乡村产业振兴的意见》(桂政发〔2018〕52号)
(二)茶叶
2.茶叶加工能力提升支持。支持在茶园基地配套建设茶叶标准化初制加工厂,每个产茶村均建设300平方米以上清洁化初制加工厂,所需用地按茶园面积2—5%的标准优先批准使用,最多不超10亩。新建初制加工厂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合作社),按加工车间直接投资额的10%予以一次性奖补,每个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200万元。《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广西六堡茶及特色优势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13号)
3.六堡茶强优企业奖励。对规模以上的六堡茶工业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新入库的规模以上六堡茶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广西六堡茶及特色优势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13号)
4.茶叶精深加工设备投资补助。支持六堡茶生产企业新购设备或技改提升,对纳入自治区“千企技改”在建项目的,自治区本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设备投资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广西六堡茶及特色优势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13号)
5.茶产业标准体系建设奖补。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申报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的企业或产业集聚区一次性补助20万元。《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广西六堡茶及特色优势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13号)
6.构建茶叶标准体系和品牌体系奖励。围绕茶叶育种、栽培技术、精深加工、质量安全等方面制定的相关标准,被国家发布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分别给予标准起草牵头单位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奖励。《关于支持广西茶叶产业技术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桂科农字〔2020〕78号)
7.茶叶技术创新奖励。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广西茶叶技术创新体系。对获得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茶叶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除了享受现行的相关政策外,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奖励性科研经费后补助,奖励资金由茶叶企业统筹使用,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关于支持广西茶叶产业技术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桂科农字〔2020〕78号)
8.茶叶人才引进支持。加大高、精、尖、缺茶叶人才引进。凡是从区内外引进的种茶技术、茶叶制作工艺技术、国际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国家级高层次人才,自治区给予每人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自主选题科研项目支持。《关于支持广西茶叶产业技术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桂科农字〔2020〕78号)
9.茶叶源头创新奖励。对新获得农业农村部登记或者新品种保护权的茶叶新品种,给予每项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奖励。被农业农村部新列入主导品种或者主推技术的,给予每项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茶叶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自主支配。对新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立项的茶叶研究项目,自治区按照所获得的国家经费额度给予对等匹配支持。《关于支持广西茶叶产业技术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桂科农字〔2020〕78号)
(三)牛羊
10.引进牛羊(奶水牛)良种种质资源奖励。对从国外引进高产奶水牛或利用胚胎移植技术产下高产奶水牛的养殖场户,按照不超过1万元/头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对从区外引进良种母牛50头以上或良种母羊10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分别予以不超过2000元/头和1000元/只的一次性奖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2022年支持牛羊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34号)
11.新建(扩建)牛羊(奶水牛)生态养殖示范场奖励。当年新建(扩建)的肉牛肉羊(奶水牛)生态养殖示范场,按照不超过基础设施投资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予以一次性奖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2022年支持牛羊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34号)
12.回收杂交母水牛良种扩繁奖励。在奶水牛主产区,对从区内外回收购买50头以上杂交母水牛进行培育并用于挤奶的养殖场户,按照不超过2000元/头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2022年支持牛羊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34号)
13.杂交母牛(含母水牛)扩繁增量奖励。在试点县(市、区)对饲养5头(含5头)以上、500头以下杂交母牛(含母水牛)并开展牛人工授精的养殖场户,采取“见犊补母、先增后补”方式,按照不超过1500元/头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2022年支持牛羊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34号)
(四)水产
14.水产养殖奖补。支持陆基圆形池循环水养殖,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50%。支持陆基工厂化循环水养殖,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50%。支持重力式深水网箱养殖,财政补助不超过建设总价的30%。《2022年广西渔业高质量发展生产类储备项目申报指南》
(五)桑蚕
15.蚕种繁育基地奖补。按照年度申报指南进行申报,每个蚕种良种繁育基地投资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根据该项目年度预算资金总量,最终确定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优质种业提升工程补助市县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2〕12号);《广西种业振兴行动方案》
(六)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园区
16.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高质量建设奖补。对首次认定为四星级、五星级的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每个分别奖补400万元、500万元。《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高质量建设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桂政办发〔2021〕144号)
17.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奖补。2022年自治区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每个分别奖补75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广西现代农业产业园(自治区级)建设工作方案(2021—2023年)》(桂农厅发〔2021〕108号)
(七)现代种业
18.种质资源库(场、圃)建设项目扶持。种质资源库(场、圃)建设项目财政扶持不超过500万元。根据该项目年度预算资金总量,最终确定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广西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
19.良种联合攻关项目扶持。项目优先支持近期获得过国家审定新品种或参加过国家或省级良种联合攻关的企事业单位。良种联合攻关项目财政扶持不超过100万元。根据该项目年度预算资金总量,最终确定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广西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
20.育繁推一体化能力提升项目扶持。育繁推一体化能力提升项目财政扶持不超过500万元,且财政扶持资金占项目总投资额不超50%。根据该项目年度预算资金总量,最终确定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广西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
21.良种繁育基地建设项目扶持。良种繁育基地建设项目财政扶持不超过300万元,且财政扶持资金占项目总投资额不超50%。根据该项目年度预算资金总量,最终确定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广西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
(八)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
22.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补助。围绕种植业类鲜活农产品,支持非国定脱贫县的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补助标准采取“双限”,即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30%进行补贴,单个建设主体补贴规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38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2022〕13号)
(九)田园综合体
23.支持田园综合体试点项目。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项目,三年立项一次,自治区财政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每个试点项目1000万元资金支持,并在建设用地、创业创新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田园综合体创建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83号)
(十)农业机械化
24.农机购置补贴。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期三年(三年后另行通知继续开展)。2022年争取中央财政资金5亿元、自治区财政资金1.3亿元,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农机具给予补贴,补贴比例为市场售价的15%—3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82号)
25.开展糖料蔗生产全程机械化作业补贴。实施期三年(2020年榨季开始至2022年榨季结束),2022年争取中央财政资金5.1亿元,对开展糖料蔗机械化作业和创建高效糖料蔗机收基地的服务组织和个人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机械化耕整地90元/亩、联合种植50元/亩、联合机收234元/亩(或45元/吨),割堆机收130元/亩,割铺机收100元/亩等,高效机收基地创建最多奖补1000元/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20〕60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2020—2022年广西甘蔗生产全程机械化作业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47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糖业发展办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加快推进糖料蔗生产全程机械化作业补贴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21号)
二、工业优惠政策(一)强优工业企业(项目)
26.招大引强奖励。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人民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人民币。对新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入库的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再额外奖励10万元。对国家、自治区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国家、自治区认定的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1〕5号)
27.“双百双新”重大优质项目奖补。对“双百双新”重大优质项目,新增贷款在2年建设期内给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全额贴息支持;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亿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1〕5号)。
28.“千企技改”在建项目奖补。“千企技改”在建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设备投资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获得自治区认定的,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年度购置10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企业实施钢铁、铁合金、有色、建材等传统高耗能行业节能技改,按照不低于200元/吨标准煤节能量予以补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1〕5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关于提升工业投资效益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工信规范〔2021〕11号
29.新建重大工业项目奖补。对符合条件的新建重大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每年按照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自治区本级所得部分的3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励,企业5年累计获得奖励资金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1〕5号)
(二)高新技术产业
30.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对规模以上或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面临重大公共危机时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科技型企业实施信贷利息贴息,企业可用创新券抵付银行同期贷款市场利率的40%。对在科创板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自治区财政按规定分阶段给予300万元奖补和500万元科研经费后补助。《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厅发〔2020〕29号)
31.瞪羚企业奖补。对经核定具有一定规模的“瞪羚企业”,连续3年按每年企业自筹资金投入研发经费总额的2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57号)
32.新型研发机构奖补。对国内一流高校、大院大所、知名企业到广西建立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重点、特殊的新型研发机构,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厅发〔2020〕29号)
33.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奖补。对科技成果在我区实现转化并形成税收收入的,前3年由企业注册所在市本级财政按产业化税收带来的地方财力分享部分的40%给予成果研发团队奖补。《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厅发〔2020〕29号)
34.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奖补。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在广西境内进行转化的,成果转化后按照科技成果技术交易额与新增销售情况,对转化成果的企业给予技术交易额20%—40%比例的奖励性后补助;属于重点领域的,另外增加技术交易额10%比例的奖励性后补助,单项科技成果转化的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25号)
35.双创示范基地补助。对获批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给予1000万自治区财政补助,对获批自治区级双创示范基地给予50万自治区财政补助。《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若干措施》(桂发改高技〔2021〕331号)
36.重大基地奖励。对重点实验室类重大基地稳定支持五年,分档安排每个重大基地每年不低于500万元的专项资金。工程中心类重大基地和医学中心类重大基地实行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分档安排每个重大基地不低于300万元的专项资金。对新获认定或批准建设为国家级基地的重大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10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西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科计字〔2017〕114号)
(三)医药制造产业
37.医药制造企业产业化奖补。对新获得中药民族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国家一类新药证书的药品,首次产业化的国家三类医疗器械证书的医疗器械创新产品,以及对仿制国家鼓励仿制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并获得国家批准文号实际投产的,通过申报科研项目资金和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的方式,给予奖励性后补助。对广西生物医药企业购买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在区内转移转化且实现产业化的重大项目,根据新增销售额情况,按技术交易额20%—50%的比例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生物医药产业跨越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10号)
(四)优质建筑业
38.优质建筑企业落户奖励。对首次迁入广西且年产值达10亿元以上的优质建筑业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放宽企业业绩使用范围,对特许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如母公司承诺在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准予其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使用母公司业绩作为承揽广西区内相应工程项目时的投标人资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建筑业稳市场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11号)
39.广西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奖励。在区外、境外承揽工程的广西建筑业企业,计入广西的区外、境外产值连续两年保持增长,结合其当年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年产值增加超过10亿元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年产值增加1亿元至10亿元的,自治区财政给予30万元至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建筑业稳市场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11号)
40.广西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奖励。结合广西建筑业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年产值突破50亿元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奖励后企业年产值每增加50亿元,自治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建筑业稳市场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11号)
三、服务业优惠政策(一)综合性服务业
41.成长性规上和限额以上服务企业奖励。对连续两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同比增长10%以上(含10%)的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法人企业,按当年营业收入新增量给予奖励,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100万元;对连续两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同比增长10%以上(含10%)的限额以上零售业法人企业,按当年销售额新增量给予奖励,每增长1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100万元。《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1〕49号)
42.强优服务业企业奖补。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中华老字号称号、广西老字号称号、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提名奖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支持获奖企业开展服务提升项目建设。对新创建的自治区级标准化试点(企业类)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资金。《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1〕49号)
(二)现代物流服务业
43.示范性物流服务业企业(项目)奖补。对自治区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包括多式联运专业设施和平台建设示范项目、国家物流枢纽节点城市物流示范项目等),按照核定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补助,最高1000万元。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物流企业来桂建设的仓储物流项目,按照核定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补助,最高1500万元。重点培育冷链物流、零担货运、城市配送、网络货运等物流龙头示范企业,对当年新创建的5A、4A、3A级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用于物流项目建设。《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1〕49号)
(三)科研和技术服务业
44.科技服务型企业奖补。鼓励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将技术中心、研发机构、设计院所组建成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支持新设立的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新设立且主营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资金,用于相关科技服务项目建设。《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1〕49号)
(四)数字经济服务业
45.数字经济服务贸易企业奖励。对跨境电商、服务外包、文化出口、中医药服务出口等领域数字经济服务贸易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含)、2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的,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广西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70号)
46.规上网络平台服务企业奖励。对新建资源要素交易、工业互联网、商品交易、科技研发、公共科技服务、建筑产业、生活性服务等平台系统并正常运营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按平台项目建设总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最高200万元。《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1〕49号)
47.面向东盟开展数字化建设补助。对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5G、人工智能、数字孪生、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项目,被评为自治区面向东盟数字化示范标杆的,每年优选不超过30个,每个给予20—50万元补助。对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或运营,面向东盟开展业务的数字经济园区,以数字经济产业为主体,入驻机构并实际性开展业务有30家以上的,每年优选不超过8个,每个给予50万元补助;有50家以上的,每年优选不超过5个,每个给予80万元补助;有100家以上的,每年优选不超过3个,每个给予100万元补助。对面向东盟开展服务的数字经济企业,年业务收入总额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补助。对面向东盟数字经济领域提供技术服务的重点公共平台、实验室、创新中心、研发机构,被评为自治区示范性服务平台的,每年优选不超过10个,每个给予20—50万元补助。《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支持面向东盟的数字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数发〔2022〕9号)
(五)金融服务业
48.持牌类金融机构落户奖励。对在广西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持牌类金融机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对在广西新设立的持牌类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0〕19号)
49.金融中后台功能性服务机构落户奖励。对在广西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且单独设立的业务处理中心、集约运营中心、资金管理中心、金融研发中心、金融数据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电话销售中心等中后台功能性服务机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0〕19号)
50.新增证券期货分公司奖励。对在广西新设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自治区级区域管理型分公司,在持续经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按照其人员配置、地方贡献和上年度执业情况等,给予证券分公司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期货分公司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在广西设立多家分公司的,原则上获得相关扶持政策的分公司不超过1家;已在广西登记注册的营业部变更为分公司的,参照执行,并综合考虑对广西服务增量情况确定奖励资金。《关于印发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直接融资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桂金监资〔2021〕5号)
51.新型金融机构落户奖励。对在广西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新型金融机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和支持广西发展情况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标准原则上为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0〕19号)
52.股权投资机构落户奖励。对以公司制形式在广西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和支持广西发展情况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的,奖励标准原则上为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以合伙制形式在广西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按照其募集资金规模和支持广西发展情况,对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际募集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奖励标准原则上为其实际募集金额的1%,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0〕19号)
53.金融科技机构落户奖励。对金融要素市场、持牌类金融机构和大型科技企业在广西设立的金融科技公司、金融科技实验室等,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和支持广西发展情况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标准原则上为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0〕19号)
54.面向东盟证券期货服务基地落户奖励。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香港交易所等在广西设立的面向东盟服务基地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0〕19号)
55.新设证券期货广西服务基地落户奖励。对依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期货交易所,以及经认定的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在广西设立自治区级服务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0万元。《关于印发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直接融资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桂金监资〔2021〕5号)
56.金融机构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奖补。对在广西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持牌类金融机构和面向东盟证券期货服务基地,在广西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实际购房房价的1%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其年实际支付租金金额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年限不超过5年,单家机构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0〕19号)
57.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及资产证券化产品补助。对广西区内登记注册企业,通过沪深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REITs等产品,以及通过经认定的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分别按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类产品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属于发行绿色、扶贫债券融资工具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企业,每户企业每类产品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关于印发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直接融资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桂金监资〔2021〕5号)
58.企业上市融资奖补。对广西区内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分阶段累计给予奖励600万元。其中:在广西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给予一次性改制经费补助200万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获上市审批或注册部门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上市工作经费补助200万元;在沪、深证券交易所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广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广西区外A股正常经营的上市公司,注册地址迁入广西且满一年,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含柜台交易和借壳上市)的广西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关于印发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直接融资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桂金监资〔2021〕5号)
59.“新三板”挂牌奖励。广西区内登记注册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在精选层挂牌的,奖励100万元;在创新层挂牌的,奖励80万元;在基础层挂牌的,奖励50万元。已挂牌公司晋升层级的,按照相应层级奖励标准补差奖励。同一公司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关于印发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直接融资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桂金监资〔2021〕5号)
60.高层次人才奖励。在广西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机构总部及其一级分支机构,其从广西区外引进、年薪为上年度全区金融业平均工资奖金等现金类收入(按应纳税所得额口径计算)10倍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协议且在广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每年按个人当年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期限3年。《关于印发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直接融资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桂金监资〔2021〕5号)
四、新兴产业优惠政策(一)大健康产业
61.养老服务企业税收等综合优惠。对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企业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支持用电量达到要求的大健康龙头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大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9〕33号)
62.民营医院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民营综合医院新取得三级甲等和三级乙等资质的,自治区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和2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他类型民营医院新取得三级甲等和三级乙等资质的,自治区财政分别给予4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广西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1〕23号)
63.民办养老机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自治区财政按自建(购置)、租赁分别给予5000元/床、3000元/床的一次性补贴,按收住老年人失能等级分别给予60—160元/人·月的运营补贴,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根据工作年限分别给予50—400元/月岗位津贴。《广西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1〕23号)
(二)数字经济产业
64.规模以上数字经济企业奖补。重点扶持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工业互联网、北斗卫星导航等产业,以及5G(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通讯设备、车载智能设备、智能养老设备等智能终端制造业,面向商务、教育、医疗、文旅、制糖、汽车、机械制造等领域的高端软件产业,小语种智能翻译、智能工业机器人、农业机器人、智能网联汽车、智能生活等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对2018年后在广西注册并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上述领域数字经济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含)、2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的,从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加快广西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桂政办发〔2020〕70号)
65.数字经济百强企业奖补。对在广西注册的数字经济企业,首次获自治区认定为瞪羚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认定期满后获重新认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所需资金从广西科技计划资金中统筹安排;首次上榜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可的中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业务收入百强、工业互联网百强的企业,进入前10名、11—30名、31—100名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连续两年进入上述榜单且排名提档的,给予差额奖励。《加快广西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桂政办发〔2020〕70号)
66.数字经济初创企业奖补。对新成立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实际投资(不包含新购置设备及软硬件工具中的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的投资,下同)500万元(含)以上且正式开展业务运营的,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实际投资额10%的资金奖补,最高奖励200万元。鼓励大数据初创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按年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其中,300平方米(含)以内免房租,3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含)租金减半。《加快广西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桂政办发〔2020〕70号)
67.信创企业奖励。对进入国家级信创产品库的产品生产企业,落户并在广西生产的予以分类奖补,硬件产品类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含)、5亿元(含)、10亿元(含)或软件产品类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含)、1亿元(含)、5亿元(含)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加快广西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桂政办发〔2020〕70号)
68.金融创新数字经济企业奖补。对广西数字经济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从自治区金融开放门户建设资金中分别按照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类产品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加快广西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桂政办发〔2020〕70号)
69.数字经济创新平台奖补。对数字技术领域获国家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10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500万元。行业龙头企业建设的公共服务云平台、共享经济平台,经认定后,由服务业领域有关专项资金予以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控制在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以内,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500万元。《关于加快数字广西建设的若干措施》(桂政办发〔2018〕104号)
70.数字经济总部基地入驻企业奖补。对在数字经济总部基地工商注册登记的入驻企业,数字经济国际业务年收入占主营业务年收入30%以上的,给予一定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国际业务年收入的20%,共奖励3年。对自治区重点扶持数字经济企业或投资5亿元以上的数字产业项目,可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关于加快数字广西建设的若干措施》(桂政办发〔2018〕104号)
五、要素保障优惠政策(一)土地保障
71.重大产业项目土地保障。对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及“双百双新”产业项目清单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用地指标核销制,由自治区统筹保障用地。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人民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在新的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前的过渡期,急需开工建设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在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内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用地规模约束性指标不突破的)允许建设区内选址;确实无法通过以上途径保障的,可依法依规调整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方案。同时,对于符合产业规划以及市场准入条件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保障项目合理的用地需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双百双新”产业项目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2021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用地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近期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5号)
72.自治区优先发展工业项目土地保障。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以上情形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0〕253号)
73.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改进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方式,允许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3期缴纳,一年内全部缴清;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可以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4号)
(二)电力支持
74.涉农民营企业用电支持。纳入涉农企业名录的民营企业,其生产用电符合国家和广西销售电价分类中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严格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可以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也可以继续执行原单一制电价。用户变更计单一制、两部制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提出申请,变更后执行时间不能低于半年,一个自然年内变更次数不能超过两次。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用电定金。《广西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1〕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价格〔2018〕43号)
(三)金融支持
75.桂惠贷支持。2021—2025年,每年整合全区各级各部门涉企财政专项资金40亿元,作为2000亿元规模的“桂惠贷”财政贴息资金,通过补贴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直接按降低2%或3%后的利率向注册地在广西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企业所在地财政按4∶6比例分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和金融统筹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0〕100号)
76.园区企业担保优惠。推广“园企振兴担”等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在保本微利、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单户担保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年化担保费率(含再担保费)降至1%以下。《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工信企业〔2022〕110号)
77.民营企业贷款优惠。“桂惠贷”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三企入桂贷”、“技改贷”、“通道贷”、“三农贷”等实行名单制服务的产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由金融机构直接按降低2个或3个百分点后的利率发放优惠贷款。《广西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1〕23号)
78.民营企业担保费率优惠。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单户担保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年化担保费率(含再担保费)降至1%以下,单户担保额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年化担保费率(含再担保费)降至1.5%以下。《广西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1〕23号)
六、开放平台优惠政策(一)北部湾经济区
79.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条件企业税收优惠。对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包括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和崇左6个设区市所辖行政区域)内新注册开办,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
80.工业企业税收优惠。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以经济区内规定的产业为主营业务的工业企业,自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总收入的60%以上(含)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
81.电子软件企业税收优惠。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符合享受国家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
82.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除国家限制和淘汰类项目外的小型微利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
83.新设加工型企业税收优惠。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经济区内距离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内的新设加工型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
84.物流企业税收优惠。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专业运输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的冷链物流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
85.企业员工财政奖励。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从事航运经纪、中介服务企业的员工,开展船舶交易、航运法律咨询服务所产生“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中,按自治区和设区市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自治区和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按各自税收比例分别承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
86.高层次人才财政奖励。对新落户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的年薪30万元以上(含)的生产型企业专业技术骨干,以及年薪50万元以上(含)的金融、保险、证券等服务业高层次人才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按其上一年(自然年)在经济区内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自治区和设区市地方分享部分,前3年补贴80%、后2年补贴60%。每年兑现一次,兑现时间为次年的3月31日前(领取补贴时,必须仍为该企业在职员工)。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和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承担5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
87.航运等企业奖励。2021年1月1日以后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主营业务为航运交易、航运保险、航运金融、航运信息与咨询、海事法律与仲裁、邮轮游船游艇旅游、航运经纪、保税燃油供应、船舶管理、集装箱拆拼箱、船员劳务等,实际开展上述主营业务一年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80%以上的机构和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且在北部湾经济区直接经济贡献5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在北部湾经济区直接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在北部湾经济区直接经济贡献500万元以上的,给予25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在北部湾经济区直接经济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企业所在地设区市财政各安排50%。享受落户支持的企业和机构应当书面承诺自首次享受广西北部湾港口物流补助专项资金之日起,3年内工商注册地不迁离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港口物流发展补助实施细则(修订)》(北部湾办发〔2022〕13号)
88.外贸集装箱航运企业奖补。2021年1月1日以后新开行的外贸集装箱近洋航线,按以下原则确定补助标准:(1)对新开行广西北部湾港至香港、澳门班轮航线,保持每周开行一航次以上的,第一年给予每航次补贴5万元,第二年给予每航次补贴4.8万元,第三年给予每航次补贴3.84万元,每条航线每年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当年度在广西北部湾港完成吞吐量超过10000TEU部分,按100元/TEU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已享受西部陆海新通道“天天班”补助的,不纳入本细则补助范围。(2)对新开行广西北部湾港至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近洋外贸集装箱班轮航线,使用500TEU以上船型,开行45航次/年以上的,第一年给予补贴350万元,第二年给予补贴280万元,第三年给予补贴224万元。开行20航次/年以上不足45航次/年的,按比例补助。在广西北部湾港年度完成吞吐量超过20000TEU部分,每增加2000TEU补贴4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增航线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港口所在地设区市财政各安排50%。原有稳定运行航线不得取消后重新开通航线申请此补贴。《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港口物流发展补助实施细则(修订)》(北部湾办发〔2022〕13号)
89.信用担保机构税收优惠。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从事中小微企业担保的法人信用担保机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
(二)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90.新设企业税收优惠。至2024年止,新设立的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主导产业方向的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绿色化工等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5年(即相当于对应税所得额按9%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设立的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主导产业方向的现代物流、数字经济、文化创意、医疗康养、融资租赁、人力资源服务等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5年(即相当于对应税所得额按9%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除特别说明外,本政策中涉企优惠政策适用于2019年8月30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广西自贸试验区新设立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独立法人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可按规定免收或按最低标准收取。对自贸区内企业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现有工业和研发用地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的通知》(桂财规〔2022〕1号)
91.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税收优惠。在中国(南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中国(崇左)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试行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贸易便利化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45号)
92.新设企业奖励。符合条件的新设制造业、服务业企业,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新设立的贸易类企业,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给予奖励。对新经济服务平台类企业、电商企业、区块链企业,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符合产业布局、环保、能耗要求的新设企业,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70%予以奖励。对新设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企业,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利用西部陆海新通道出海出边的企业获得的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比率可再提升5%。对开展片区开发的战略合作伙伴,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70%予以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53号)
93.总部经济奖励。对各片区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按《财富》杂志排位)、中国企业500强(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排位)、跨国公司(商务部认定或备案)、行业领军企业(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排位)、隐形冠军(在某一细分领域处于绝对领先地位的中小企业)及大型央企等总部企业,以及区域性总部(履行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或省份综合管理职能的企业法人)、功能性总部(履行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法人),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内的,按1%给予补助;5000万元至2亿元的,按2%给予补助;超过2亿元的,按3%给予补助。总部企业落户开办补助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对新设立的上述总部企业,自设立年度起5年内,以其对地方经济贡献予以奖励支持,年度地方经济贡献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予以奖励;年度地方经济贡献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53号)
94.产业链龙头企业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对经各片区管理机构认定的产业链龙头企业引进的上下游合作伙伴(不含房地产)在各片区注册经营,被引进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投资产业不涉及禁止类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产业链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53号)
95.新设立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奖补。对新设立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对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结算中心等中后台服务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落户奖励。对新设的开展权益类交易平台企业予以最高300万元奖励。对新设的总部企业,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70%予以奖励。对各片区引进的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区域性总部、功能性总部给予累计最高1亿元补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53号)
96.招商引资企业奖励。对招商引资收入占其主营业务收入70%及以上的企业,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产业链龙头企业引进上下游合作伙伴(不含房地产)注册经营,给予龙头企业最高3000万元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53号)
97.急需紧缺人才财税奖励。对于自治区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给予最高100万元年薪。对于自治区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给予最高200万元安家费。对引进的外籍人才、港澳台地区人才再给予6万元安家补贴。五年内对认定人才在自贸试验区实际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按最高100%给予奖励。支持用人主体依托第三方引进人才,并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关于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组通字〔2021〕144号)
(三)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
98.税收优惠。至2025年,对在试验区新注册开办的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的企业,自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所属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对在距离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内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新设加工型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对在试验区新注册开办的从事国家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以外业务的小型微利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企业同时符合以上政策规定的,可择优适用其中一项,选定适用政策后不得变更适用其他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76号)
(四)凭祥、东兴、防城、靖西、龙州边境经济合作区
99.新办企业税收优惠。至2025年止,在边合区新办的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的法人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5年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边境经济合作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20〕31号)
100.产业链龙头企业奖励。对经认定的产业链龙头企业带动入驻边合区上下游企业,被引进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产业链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边境经济合作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20〕31号)
101.加工企业通关及税收便利。对边合区加工产业,尤其是以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农产品为原料进行落地加工的产业,经企业申请可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支持落地加工商品在进口环节实行“集中式”申报和“直通式”通关。对符合条件的落地加工商品,经抽取代表性样品后可先予放行,待检验合格后进行加工生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边境经济合作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20〕31号)
(五)西江经济带
102.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扶持。在2022—2024年期间,对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且于2024年前经各市、县(市、区)科技、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法人企业,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首年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年)》(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号)
103.新注册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年期间,对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且2024年前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法人企业,自其首次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年)》(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号)
104.工业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年期间,对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的法人工业企业,2024年前主营业务收入达到总收入的60%以上(含)的,自首次达到的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年)》(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号)
105.集成电路产业、软件产业相关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年期间,对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经各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享受国家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法人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年)》(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号)
106.小微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年期间,对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的从事非国家限制和淘汰类项目的小型微利法人企业,2024年前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年)》(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号)
107.加工型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年期间,对经各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认定,属于经济带内距离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内的新设加工型法人企业,2024年前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年)》(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号)
108.仓储物流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年期间,对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的,经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大型仓储类物流法人企业以及专业运输法人企业,2024年前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年)》(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号)
109.冷链物流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年期间,对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的,经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冷链物流法人企业,2024年前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年)》(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号)
110.金融担保类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年期间,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经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或市、县(市、区)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中小微企业担保的法人信用担保机构,2024年前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3年。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年)》(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号)
七、重点产业园区优惠政策(一)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11.研发机构奖励。对高新区内新认定的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达到补助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1号)
112.科技创新平台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1号)
113.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企业奖补。对高新区内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按照所获国家专项支持资金的1∶1给予资助,每家企业获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用于项目研究开发、成果转移转化及产品化、产业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1号)
114.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补。对获批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的,给予30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对获批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的,择优给予10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1号)
115.企业培育奖补。对高新区内新办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或符合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现行有效的减免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对首次进入独角兽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每家给予100万元财政资金前资助;对进入专业机构发布的独角兽企业榜单的企业,每家给予400万元财政资金后补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1号)
116.产城融合支持。支持高新区按照职住平衡、就近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在园区内建设宿舍型、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提高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比例至1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1号)
(二)广西经济技术开发区
117.以商招商奖励。对经开区内原有企业引进供应商或合作伙伴在经开区注册经营,被引进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投资产业不涉及禁止和限制类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原有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44号)
118.外资新项目、增资项目及外资公司总部奖励。对符合外资鼓励类产业或经开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不含金融业)且自然年内实际利用外资超过2000万美元的新设或增资项目、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者地区总部,按其实际到位外资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广西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01号)
119.独角兽企业奖励。对经开区内首次进入独角兽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每家给予100万元财政资金前资助;对进入专业机构发布的独角兽企业榜单的企业,每家给予400万元财政资金后补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广西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01号)
120.新型研发机构奖励。对经开区内新认定的自治区级新型研发机构,达到补助条件的给予单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三次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财政资金补助。对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按照所获国家专项支持资金的1∶1给予财政资金资助,每家企业获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专项用于项目研究开发、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广西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01号)
121.科技人员奖励和税收减免。经开区内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转化职务发明成果收益给予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税收政策相关规定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44号)
(三)南宁、北海、钦州、凭祥、梧州综合保税区
122.外资项目奖励。对符合外资鼓励类产业且自然年内实际利用外资超过2000万美元的新设或增资项目,按项目实际到位外资的2%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为2000万元。《广西加快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桂政办发〔2021〕122号)
123.创新研发奖励。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认定申报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对达到补助条件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资金补助;对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按照所获国家专项支持资金的1∶1给予资助,每家企业获资助资金最高为1000万元,用于项目研发、成果转移转化及产品化、产业化。《广西加快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桂政办发〔2021〕122号)
(四)中新国际物流园
124.企业税收优惠。至2023年止,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在园区新设立的法人企业,新设立的冷链物流、交通运输、仓储物流、加工型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新设立的其他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第1年至第3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属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新国际物流园开发建设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125.总部企业奖补。根据总部企业营收规模以及实缴注册资本,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开办补助。总部企业在园区内自建、购买自用用房的,连续3年每年给予不超过按揭贷款总额1%的贴息补助。对总部企业在园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自用面积,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贴,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2年、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累计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对总部企业扩大经营和员工规模,提升能级的,根据其营业收入规模和经济贡献能级提升情况,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新国际物流园开发建设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126.跨境电商企业奖励。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园区注册企业进行单量补贴,年度实现海关放行包裹件数达到50万件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达到200万件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达到400万件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400万元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新国际物流园开发建设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五)南宁国际铁路港
127.物流设备支持。对南宁铁路港内电商分拨仓库、零担分拨仓库、城配中心仓库、供应链仓库、冷链仓库、物流加工仓库等仓储设施建设以及多式联运转运设备、装卸吊装设备、自动分拣设备、自动化立体仓储、物流标准化等现代物流设备购置,按照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支持。《南宁国际铁路港开发建设运营支持政策(修订版)》(桂商流通发〔2021〕53号)
128.物流平台企业补助。按照统一部署在铁路港内建设物流信息平台、智能化管理系统,按照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的标准给予支持。对进驻港区的物流互联网企业新建供应链服务平台、网络货运平台,建成投入运营时间超过1年、年营业额超过500万元后可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南宁国际铁路港开发建设运营支持政策(修订版)》(桂商流通发〔2021〕53号)
129.物流企业引进培育补贴。对在铁路港租用仓库场地自用的3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国际货代企业、多式联运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给予租金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租金总额的20%,每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对在铁路港内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金额或实缴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或实缴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经认定在铁路港注册的新设立或从广西区外迁入的总部企业,给予每家总部企业不超过500万元开办补助;对在铁路港开展主营业务的企业,在铁路港租赁仓库场地、办公用房自用的,在政策期内给予租金补贴,办公用房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租金总额的20%,仓库场地按照每平方米产生的货运量给予最高不超过租金90%的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南宁国际铁路港开发建设运营支持政策(修订版)》(桂商流通发〔2021〕53号)
130.新注册企业税收优惠。除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外,自铁路港成立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在铁路港新注册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以下规定享受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设立的以冷链、跨境运输、多式联运、国际贸易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除上述规定的企业外,新设立的享受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南宁国际铁路港开发建设运营支持政策(修订版)》(桂商流通发〔2021〕53号);《自治区商务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南宁国际铁路港开发建设运营政策(修订版)〉的通知》(桂商流通发〔2021〕53号)
(六)西部陆海新通道柳州铁路港
131.物流设备补贴。对柳州铁路港内基于供应链体系下的中心仓、区域分拨仓、前置仓、配送仓、冷库等仓储设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和园区内铁路货运线等建设以及多式联运转运、装卸搬运、智能化分拣、自动化立体仓储、物流标准化等现代物流设备购置给予支持,按照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补贴。《西部陆海新通道柳州铁路港开发建设运营支持政策》(桂发改经贸规〔2022〕266号)
132.物流平台企业补贴。对按照统一部署在柳州铁路港建设的物流信息平台、智能化管理系统给予支持,给予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的补贴。对进驻港区并在本地注册的物流互联网企业新建供应链服务平台、网络货运平台、车联网平台,建成投入运营时间超过1年、年营业额超过500万元后,可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西部陆海新通道柳州铁路港开发建设运营支持政策》(桂发改经贸规〔2022〕266号)
133.物流企业引进培育补贴。对进驻柳州铁路港的3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国际货代企业、多式联运企业,或在柳州铁路港设立区域性分拨中心的大型运营商、总部企业租赁自用仓库场地、办公用房的,在政策期内给予租金补贴;办公用房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租金总额的20%,仓库场地按照每年每平方米产生的铁路班列发运货物量给予最高不超过租金90%的补贴,每个企业每年租金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对在柳州铁路港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的电子商务企业,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落地企业一次性奖励;建设期长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可累计计算(累计年度不超过2年),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对经认定在柳州铁路港注册的新设立或从广西区外迁入总部、设立子公司的3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给予每家总部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开办补助;对国际大型跨国配送中心和货代总部、区域总部(操作中心)落户柳州铁路港两年以上的,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享受柳州市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相应优惠政策及一次性搬迁费用资助。《西部陆海新通道柳州铁路港开发建设运营支持政策》(桂发改经贸规〔2022〕266号)
134.新设立企业税收优惠。自柳州铁路港成立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柳州铁路港内新设立的从事国家限制和淘汰行业以外行业的企业,实施以下税收优惠政策:对以冷链、跨境运输、多式联运、国际贸易为主营业务的新设企业,2025年12月31日前取得经营收入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对除上述规定的企业之外的新设企业,2025年12月31日前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自其首次享受优惠的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西部陆海新通道柳州铁路港开发建设运营支持政策》桂发改经贸规〔2022〕2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西部陆海新通道柳州铁路港开发建设运营支持政策〉的通知》(桂发改经贸规〔2022〕266号)
八、普适性优惠政策(一)招商引资项目
135.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桂政发〔2019〕27号)
136.高新技术企业及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桂政发〔2019〕27号)
(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
137.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中介机构奖励。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桂政发〔2019〕27号)
138.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及总部企业项目中介机构奖励。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桂政发〔2019〕27号)
139.“招优引新”中介机构奖励。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人民币的落户奖励。《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桂政发〔2019〕27号)
(三)科技创新
140.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参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本自治区工作个人,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按实际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的两倍给予配套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20〕27号)
141.广西科学技术奖奖励。向广西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200万元;向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20万元;向三大奖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3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2万元、三等奖6万元;向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20万元;向企业科技创新奖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100万元。广西科学技术奖奖金由获奖单位、人员按贡献大小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20〕27号)
142.瞪羚企业创新平台补助。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瞪羚企业建设自治区级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不低于50万元财政资金后补助。对瞪羚企业牵头组建的、经自治区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给予倾斜支持。对瞪羚企业新建的、经自治区认定的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财政经费支持。《加快培育瞪羚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桂科高字〔2020〕174号)
143.瞪羚企业上市培育奖补。将符合条件的瞪羚企业优先纳入各类上市企业培育计划。对在我国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分阶段累计给予奖励600万元,其中在科创板首发上市的,额外给予500万元科研经费后补助;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加快培育瞪羚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桂科高字〔2020〕174号)
144.绩优新型研发机构补助。对评价为“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当年由自治区财政直接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评价为“良好”的新型研发机构,当年由自治区财政直接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单个机构获得自治区财政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次,总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广西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性财政补助实施办法(暂行)》(桂科政字〔2020〕121号)
145.科技企业孵化器补助。自治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性后补助经费支持。《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桂科成字〔202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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