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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5-07 08:09:56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桂工信规范〔2023〕6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推进全区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将《广西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6月28日

  

  

  广西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区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全〔2020〕8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区域内民用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造修船企业是指在广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船舶建造(包括船舶分段结构加工)、修理和造修兼营的企业。本办法所指船舶包括各类排水或非排水、机动或非机动的钢质、铝质、纤维增强塑料和木质的船、艇。

  第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区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评审单位的招投标工作,负责全区评审员的培训和认定工作。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一受理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评价申请、协调评审单位开展现场评审、审核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符合性等具体工作;负责辖区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情况公示、公布工作。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中期核查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评审单位。评审单位开展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评审单位与评审员

  第六条 评审单位负责全区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工作。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制造业安全生产等相关业务的独立法人单位或社团组织;

  (二)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3年以上;

  (三)具有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固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四)具有6名及以上自有评审员;

  (五)具有2名及以上从事管理、技术、生产、检验和评估评价的高级职称人员;

  (六)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

  (七)单位或法定代表人3年内未被列入政府黑名单或1年内未被列入政府公布的不良信息名录;

  (八)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评审员负责全区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具体评审工作。评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备管理、技术、生产、检验和评估评价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持有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

  (三)具有3年及以上安全相关工作经历;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5年内未被列入政府黑名单或1年内未被列入政府、行业公布的不良信息名录;

  (六)通过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或其授权机构培训考核;

  (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 评价与证书颁发

  第一节 评价

  第八条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的造修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二)申请初次评价需满足近1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申请换证评价需满足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

  (三)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四)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且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要求;

  (五)如造修船企业存在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证书的情况,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九条 造修船企业应向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评价申请,同时提交以下纸质版材料(一式两份)和电子版材料:

  (一)评价申请表(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应包含:自评记录、自评问题清单和整改情况、自评评分表和结论等。

  第十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接到造修船企业评价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完整性核查。核查通过的,应书面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查不通过的,应书面告知造修船企业。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上报的造修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通过的,通知评审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审查不通过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造修船企业。

  第十二条 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成立评审组(不少于3人,包含1名组长和至少2名组员),按照《广西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评分细则(试行)》(见附件2),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工作。评审单位应书面告知市、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企业现场评审时间。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派一名观察员参加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完成后,评审组将评审报告(见附件3)及时提交给市、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后,对合格的造修船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不合格的造修船企业,应书面通知并给予6个月的整改期限。整改完成后造修船企业应将整改材料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评审组审核通过后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予以公布并将企业名单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证书(有效期3年),及时将相关材料归档。

  第二节 中期核查

  第十五条 造修船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证书后,应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情况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报送企业所在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自评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自评间隔时间原则上为18个月;

  (二)自评结论;

  (三)造修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安全生产组织构架情况;

  (四)造修船企业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置情况;

  (五)造修船企业应急演练情况;

  (六)造修船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情况。

  第十六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造修船企业提交的自评报告进行核查。核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对合格的造修船企业予以公布。对不合格的造修船企业,书面通知造修船企业,并给予6个月的整改期限。整改完成后造修船企业应将整改材料报送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复核。复核仍不合格的,由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上报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并报告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三节 换证评价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造修船企业可向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换证评价。换证程序按第三章第一节规定开展。

  第十八条 造修船企业申请换证评价时,应提交以下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和电子版材料:

  (一)评价申请表(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原广西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证书(复印件);


  (四)造修船企业换证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应包含:自评记录、自评问题清单和整改情况,自评评分表和结论等。

  第四节 证书变更与补发

  第十九条 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证书有效期内,造修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范围、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2个月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变更申请(附件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后将企业名单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予以变更。变更后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条 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证书有效期内,造修船企业生产范围、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新建或者重大技术改造)的,造修船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2个月内向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相关程序按第三章第一节规定开展。

  第二十一条 造修船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证书。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向原发证单位提出补领申请,由原发证单位予以补发。

  第五节 终止与退出

  第二十二条 造修船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终止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并将造修船企业名单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一)造修船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或者不配合审查、现场评审的;

  (二)造修船企业撤回申请的;

  (三)造修船企业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造修船企业,且在6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

  第二十三条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证书的造修船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撤销并收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证书,并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一)不接受检查、抽查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的;

  (四)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五)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中期核查结果不合格且在6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

  (七)造修船企业被列为检查、抽查对象并被通报,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八)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证书的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九)造修船企业申请注销的。

  第六节 证书与标志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证书应当载明造修船企业名称、生产类型、适用范围、证书编号、有效期。生产类型分为钢质船舶造修、铝质船舶造修、纤维增强塑料船舶造修、木质船舶造修。适用范围为船台、舾装车间、下料车间、加工车间、码头、船坞、下水滑道、涂装车间等。

  第二十五条 证书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统一监制。证书为正本一份,副本一份(见附件4)。

  编号组成:广西(地市)—船AQXXXX—XXXXXXXX。AQ代表安全,其后四位表示序列号,最后八位为证书颁发日期。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证书和编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他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证书和编号。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证书的造修船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证书和编号。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证书的造修船企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视情况组织日常检查、抽查,并对检查、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评审单位、评审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于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有明显错误等问题的,约谈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现评审单位及其评审员有偿参与被评审造修船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咨询等相关工作,或存在收取造修船企业费用、出具失实或虚假报告等行为的,依法终止服务合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造修船企业实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评价,不解除造修船企业遵守国际、国内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责任和所承担的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十条 造修船企业已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标准化证书且安全标准化证书在有效期内的,视同满足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水平。

  造修船企业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标准化证书过期的,应按本办法重新进行评价。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试行。

  

  附件:1. 广西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申请表

  2. 广西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评分细则(试行)

  3. 广西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报告

  4. 广西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证书

  

  文件下载:

  附件1:广西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doc
附件2:广西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评分细则(试行).doc
附件3:广西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doc
附件4:广西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证书.doc


原文链接:http://gxt.gxzf.gov.cn/xxgk/fgzc/gfxwj/t169318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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