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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政策解读

时间:2024-05-07 07:10:46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一、起草背景

  分类检查事项目录、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尺度和标准。经济和信息化厅作为推动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职责的综合性部门,依法承担了盐业、无线电、监控化学品、工业节能检查、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等方面行政职权。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要求,我厅按程序制定了《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二、主要内容

  (一)《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分类检查事项目录》。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分类检查事项目录》涵盖了监控化学品、盐业、无线电等方面5个检查事项。结合执法工作实际,按照行业风险等级、违法行为发生后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等标准,划分了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分类检查事项目录下,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等级、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结合日常监管需要,划分了一般检查对象、重点检查对象,并明确了监管方式。

  (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38项违法行为处罚,涵盖了盐业、无线电、电力、监控化学品、工业节能监察、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等方面处罚事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和各业务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结合各业务领域行政处罚实际,列明了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种类,划定了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裁量阶次,明确了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三、其他事项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于2024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经济和信息化厅原有相关规定不再执行。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形的,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证据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综合判定,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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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jxt.sc.gov.cn/scjxt/zcjdn/2024/1/10/e1cd9a4a8e67456db272e9204327ca3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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