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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1号《四川省无线电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24-05-07 07:37:36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无线电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出台后,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吸取省内外无线电管理相关经验,适应新时代无线电事业发展需要而制定的政府规章。为更好的宣传《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相关问题作详细解读。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的需要。1997年,我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于2011年作了修正。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无线电应用场景日新月异、无线电台(站)数量快速增长、空中电波秩序日益复杂、无线电安全保障形势日趋严峻,《实施办法》已难以适应我省无线电管理工作面临的现实需求。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于2016年修订,内容进行了较大调整,我省《实施办法》的部分内容已不符合国家上位法规定。为确保法制统一,适应新形势下无线电管理和无线电事业发展新需求,依据上位法对《实施办法》作对应性修改,同时结合省情,补充需要地方明确或者细化的相应规范,修订《实施办法》十分必要。

  二是适应新形势下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需要。就四川省情来说,地震等自然灾害频发,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等用频需求剧增。成都作为四川省省会、国家中心城市、国际门户枢纽城市、世界文化名城,未来将有更多机会举办规模大、影响广、意义深的重大活动,无线电安全保障任务日趋繁重。同时,随着无线电台(站)数量的增多,擅自占用无线电频率和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等现象时有发生,空中电波秩序面临严峻挑战。因此,在健全无线电管理体制、规范无线电使用活动、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都迫切需要完善临时用频设台、重大活动无线电安全保障等相应制度规范,加强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

  三是促进无线电应用和事业发展的需要。随着四川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卫星互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等用频需求不断增加,无线电频谱资源作为国家战略性、稀缺性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对无线电频谱资源需求不断增加的矛盾逐步凸现。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推动区域无线电管理事业发展,川渝无线电管理合作机制已经建立,迫切需要通过制度建设鼓励无线电技术的创新应用,推动相关产业升级。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健全无线电管理体制。一是规定省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无线电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二是规定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在市(州)设立派出机构,县(市、区)政府应当明确管理部门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民航等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线电管理有关工作;三是规定无线电监测站在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开展无线电监测工作,为无线电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四是建立健全军地无线电管理协调机制,提升军地无线电协同管理能力;五是建立川渝等区域无线电管理合作机制,加强无线电监管联动和重大活动无线电安全联合保障。

  (二)规范用频设台行为。一是明确需要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许可,依法依规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站),并定期自检;二是规定业余无线电台的设置、使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鼓励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及组织在紧急情况时提供应急通信服务。业余无线电台只能用于相互通信、技术研究和自我训练,并在业余业务或者卫星业余业务专用频率范围内收发信号,但参与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除外;三是规定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临时进关许可等制度;四是明确了使用无线电频率、台(站)以及发射设备中的禁止类行为。

  (三)促进无线电应用和事业发展。一是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和频率使用规划,重点支持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卫星互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等用频需求;二是鼓励无线电技术创新应用,推动产业升级;三是健全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无线电安全保障机制,重点保障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用频需求;四是对民航、铁路、水上交通等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予以特别保护,任何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其产生有害干扰的,应当立即消除有害干扰;五是为举办国际会议、国际赛事等重大活动提供无线电安全保障,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保障需求,报告其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台(站) 、设备情况,并提供场所、电力等条件。

  (四)强化监督管理。一是明确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无线电频率、台(站)使用情况以及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销售和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是明确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及时查处无线电违法犯罪行为,在无线电监测、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处理;三是明确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四是对无线电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作了衔接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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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jxt.sc.gov.cn/scjxt/zcjdn/2024/1/25/96bc2777f86449d7920cddcb7fec4b2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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