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为引导和支持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经信委、财政厅决定开展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申报工作。根据《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经信中小〔2017〕112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示范基地遵从自愿申报的原则,对象可为:
(一)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
(二)产业集群、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
(三)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的大学创业(科技)园;
(四)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
(五)其他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载体。
2015年以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认定的且尚未获得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本次也可申报。
二、申报条件
申报示范基地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运营单位(申报主体,下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成立2年以上;
(二)运营单位从事基地运营与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合计数的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80%;
(三)与运营单位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并实际入驻基地的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四)运营单位上年度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100万元;
(五)基地占地面积不少于20亩或建筑面积应在15000平方米以上;
(六)实际入驻基地办公、经营的小微企业60家以上,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
(七)基地年度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八)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1.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
2.创业辅导。具有创业辅导师团队,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每年为入驻企业提供50家次以上创业辅导服务。
3.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组织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每年组织技术洽谈会或技术对接会5次以上。
4.人员培训。具有培训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能力,每年组织各类培训200人次以上。
5.市场营销。具有组织入驻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市场拓展等能力,每年组织企业参加或举办相关活动2次以上。
6.投融资服务。具有组织融资需求、融资产品信息共享,提供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能力,每年服务入驻企业融资20家次以上,组织产融合作银企对接会2次以上。
7.管理咨询。具有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能力,每年服务入驻企业20家次以上。
8.专业服务。具有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能力,年服务入驻企业20家次以上。
三、申报材料
(一)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申报书(附件,表格可根据内容调整);
(二)运营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基地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开展服务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活动通知、图片等)。
四、申报方式及时间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向所在设区市经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四份,所有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和电子材料。
各设区市经信、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择优推荐不超过2家(其中福州、厦门、泉州可推荐不超过3家),于7月10日前正式行文并附申报单位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电子版材料发送至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处邮箱:zxqyc@fjetc.gov.cn)。
五、奖励政策
对经认定的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由省经信委、财政厅联合授予“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并由所在设区市经信、财政部门从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对每家基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左右奖励。
六、联系方式
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处 罗天进 0591-87833524
省财政厅企业处 陈明汉 0591-87097018
附件: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申报书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