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税局、地税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指导企业技术中心编制申请和评价材料,根据《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闽经信技术〔2017〕164号文)有关要求,省经信委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联合制订了《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考核评价指南(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州海关
厦门海关
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考核评价指南(试行)
为规范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指导企业技术中心编制申请和评价材料,根据《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闽经信技术〔2017〕164号文,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制订本指南。
申请认定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必须提供《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见附件1)、认定评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2及11个附表)。
已认定的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和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省经信委原则上两年组织一次随机抽查考核。考核材料包括:《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3)、考核评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2及11个附表)。
省经信委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5)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材料和抽查考核材料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