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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5-07 06:00:29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电力企业:

  为有序推进售电市场建设,规范市场主体办理市场准入与退出业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

  2017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序推进售电市场建设,规范市场主体办理市场准入与退出业务,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电力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力交易平台”)进行注册的各类售电市场主体,包括: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公司以及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市场主体的注册服务包括市场注册、公示备案、信息变更、市场注销等。

  第三条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实施市场主体的注册服务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向注册的市场主体合理收取费用。

  第四条 市场主体按照“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三备案”的程序注册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第五条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配合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协同开展联合惩戒。

  

  第二章 注册

  第六条 市场主体申请注册应具备《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准入条件。注册所需材料见附件1。

  第七条 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注册申请,并向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提交书面注册材料。电子密钥数字证书委托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办理的,需一并提供委托办理的申请材料。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收到市场主体提交的注册申请和注册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信息和书面注册材料核验并反馈市场主体。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市场主体应在接到补充材料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

  第八条 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及电力用户在开展购售电业务或市场化交易前,应先办理市场主体注册手续。

  本办法发布前已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不需重复注册,但本办法规定的注册材料尚不完整和规范的,应按本办法要求补充或重新提供。

  第三章 承诺和公示

  第九条 市场主体在电力交易平台网站下载固定格式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书,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将原件提交福建电力交易中心(信用承诺书作为注册材料之一在申请注册时一并提供)。

  第十条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在“信用中国”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示通过注册申请的市场主体信息,公示期为1个月。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场主体,注册生效。

  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市场主体,注册暂不生效,暂不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市场主体可提交补充材料并申请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会同福建能源监管办、省发改委等部门核实处理。

  对于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生效的市场主体,纳入本省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进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将纳入本省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的市场主体注册情况向省经信委、福建能源监管办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

  第四章 变更

  第十三条 已注册的市场主体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变更。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业务范围、公司股东、股权结构、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的,应按原流程再次履行承诺、申请、公示、备案等手续。

  第十五条 除第十四条所涉及的注册信息变更外,对于不影响市场交易的注册信息变更,市场主体在申请注册信息变更后,由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开展信息变更,变更期间市场主体可参与市场交易。

  第十六条 对于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发生变化而未在电力交易平台办理信息变更,或者需要补充相关信息而未及时补充的,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应及时报省经信委和福建能源监管办,并通过“信用中国”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对外通报。

  第五章 售电公司代理用户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售电公司在代理用户从事市场化交易前,应向福建电力交易中心登记其所代理的电力用户有关信息(包括用户企业全称、用电户名称、用电户号、用电类别、电压等级等信息)。

  第十八条 售电公司办理代理电力用户登记申请时,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应对电力用户信息进行核验。对于电力用户信息不完整的,售电公司应按要求进行补充和完善;对于电力用户不在政府准入范围的或已选择其他售电公司代理的,福建电力交易中心不予登记,并告知售电公司。

  第十九条 售电公司代理的电力用户出现变更(包括新增、减少,用户企业全称、用电户名称、用电户号、用电类别、电压等级等信息等用电信息发生变化)时,售电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变更,并办理登记信息变更手续。

  

  

  第六章 注销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和注销、自愿退出和注销的条件以及注销后的处理要求参照发改经体〔2016〕2120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当市场主体发生应当强制退出市场情形时,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将市场主体情况报省经信委和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福建能源监管办按职责分工在确认市场主体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由福建电力交易中心通过其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从市场主体目录中予以删除。

  第二十二条 市场主体自愿申请退出市场的,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提交退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一)退出原因;

  (二)与其它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及结算情况;

  (三)尚未履行的市场交易合同及对未履行合同的处理协议。

  第二十三条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在收到市场主体自愿退出市场的申请后,在“信用中国”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退出市场手续。注销后,市场主体如需再次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入市注册手续。

  第二十四条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将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场主体从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中予以剔除,注销市场注册,并向省经信委、福建能源监管办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同时通过“信用中国”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信用评价

  第二十五条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按照省经信委有关要求,收集已注册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协助省经信委对已注册市场主体开展信用评价。

  第二十六条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将违反交易规则、违反信用承诺、不履行市场主体义务、不履行交易合同、串通操控市场以及存在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报省经信委和福建能源监管办,并按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同时对外发布。

  第二十七条 对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售电公司,福建电力交易中心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注册申请,其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担任售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可向金融机构提供纳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条 相关市场主体注册、承诺、公示等所需信息详见附件,由福建电力交易中心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注册提交材料目录清单及填写说明

   2. 市场主体注册、变更、注销申请书

   3. 市场主体注册信息

   4. 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书

   5. 市场主体公示信息

   6. 交易员授权委托书

  

  

  附件1:注册提交材料目录清单及填写说明

  一、材料目录清单

  

   市场主体材料清单

  电网企业

  发电企业

  售电公司

  电力用户

  1.注册申请表(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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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注册信息表(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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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信用承诺书(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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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示材料(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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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交易员授权委托书(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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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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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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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资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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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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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文件

  电力业务许可证文件(输电类或供电类)复印件

  

  1. 电力业务许可证文件(发电类)复印件

  2.建设核准文件复印件

  3.现行电价批复文件复印件

  1.公司章程

  2.企业及从业人员资质情况及证明(近半年缴纳社保基金的凭证或者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有关专业技术职称等证书复印件)

  3.企业经营场所的房产证件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4.企业资质和主要业绩

  5.电力业务许可证文件(供电类,申请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提供)

  


原文链接:http://gxt.fujian.gov.cn/jdhy/zxzcfg/sjzcfg/201708/t20170803_21470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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