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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5-07 05:58:15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电力企业:

为积极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物价局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

  2017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和《关于同意福建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85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场主体包括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电力用户。

  第三条 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包括地方电力公司、趸售县供电公司),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的基本责任。

  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和其他售电公司销售。

  发电企业是指省内已转入商运的各类发电机组,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和企业并网自备机组等,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有序进入电力市场。

  电力用户是指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用户,可以直接与发电企业交易,也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

  第四条 售电业务逐步放开,鼓励多元化售电主体参与市场,培育符合条件的售电主体多种方式发展,激发售电市场活力、提升售电服务和供电质量水平。

  第五条 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坚持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 省经信委、省物价局和福建能源监管办依法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七条 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上限在6至30亿千瓦时之间对应比例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每提高1千万元,售电量上限增加3亿千瓦时)。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上限在30至60亿千瓦时之间对应比例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每提高1千万元,售电量上限增加3亿千瓦时)。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三)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六)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七)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八)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第九条 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电力建设企业、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到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并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建售电公司,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履行相应的准入程序后,可自愿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电网企业投资成立的售电公司,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确保其市场化售电业务与输配电业务、非市场化售电业务分开;发电企业投资成立的售电公司,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确保与发电业务分开。

  第十条 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发电企业。

  (二)并网自备电厂应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合理缴纳系统备用费。

  第十一条 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二)拥有自备电厂的电力用户应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微电网电力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三)准入的电力用户,产品和工艺属于淘汰类的、违规建设和违法排污的不得参与交易。

  (四)根据市场建设情况,分阶段放开电力用户准入,逐步采用负面清单方式管理。

  第一阶段(2017-2020年):先选择若干条件成熟的园区开展试点,再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条件成熟后,必要时选择部分县(市、区)乃至个别设区市进行行政区域试点,试点区域全面放开符合条件的工商业用户购电选择权。

  第二阶段(2020年以后):全省范围内放开购售电业务,健全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与风险防范,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体系。

  

  第三章 准入程序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准入采用注册制度,不实行行政审批。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采用“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三备案”方式,履行准入程序。

  (一)一注册。福建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市场主体注册服务。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向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入市交易注册申请,办理注册获取交易资格。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在收到市场主体注册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做好有关协议的签订和培训工作。

  (二)一承诺。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在办理注册时,应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并向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提交与准入条件相应的以下相关资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资产证明、从业人员资质证明、经营场所和设备、技术条件、信用情况等基本信息。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提供配电网电压等级、供电范围、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等相关资料。

  (三)一公示。福建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将市场主体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场主体,纳入年度公布的市场主体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市场主体,暂不纳入市场主体目录。市场主体可自愿提交补充材料并申请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省经信委核实处理。

  (四)三备案。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按月汇总市场主体注册情况,向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福建电力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布。

  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公司股东、股权结构等有重大变化的,市场主体应再次予以承诺、公示。

  第十三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选择进入市场后,原则上应全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不再按政府定价购电,且在两年内不可退出。

  

  第四章 退出方式

  

  第十四条 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强制退出市场并注销注册: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恶意扰乱市场秩序,且拒不整改的;

  (三)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四)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五)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做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的,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由省经信委协调各方,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市场主体或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省经信委、福建能源监管办按职责分工在确认市场主体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由福建电力交易中心通过其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从市场主体目录中予以删除。

  第十六条 市场主体可以自愿申请退出电力市场,并提前30个工作日向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提交退出申请。市场主体申请退出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自愿退出时,应妥善处置配电资产。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可协调有关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第十八条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收到市场主体自愿退出市场的申请后,通过其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退出市场手续。

  第十九条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应及时将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场主体注销市场交易注册,向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福建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从目录中删除后,列入黑名单,晋级移出黑名单前不得再进入市场。自愿退出的市场主体从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后,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

  

  第五章 信用体系建设与风险防范

  

  第二十一条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省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公布市场准入退出标准、交易主体目录、负面清单、黑名单、监管报告等信息。市场主体应在福建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公司有关情况和信用承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市场主体信息公开和披露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省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相关市场主体开展信用等级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

  建立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对严重违反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实行“黑名单”管理,一定期限内不得进入市场。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建立电力行业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

  市场主体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加强交易监管,防范违约风险。市场发生严重异常情况时,省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可依法对市场进行强制干预。

  第二十五条 省经信委会同福建能源监管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对市场主体准入、电网公平开放、市场秩序、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电力普遍服务等实施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管理等相关工作由省经信委牵头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有关政策及售电侧改革工作推进情况适时修改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gxt.fujian.gov.cn/jdhy/zxzcfg/sjzcfg/201708/t20170803_214704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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