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近日发函,公开《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欢迎各有关单位及个人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凡需要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的企业和单位,应在矿业权有效期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报表和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范围包括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
征求意见稿提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自收到评审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受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视为受理。不属于评审备案范围或权限的、材料不齐全或无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内容不全的,以及上次评审备案不予通过且未完成相应修改再次申请的,不予受理。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矿业权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油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
征求意见稿提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补正修改时间)内完成审查,向申请人出具评审备案告知书。申请人对评审备案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征求意见稿提出,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大型的或评审备案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应组织现场调查,并形成现场调查报告,作为评审备案的重要依据。
根据征求意见稿,以下情形评审备案不予通过:申请资料失实、弄虚作假;报告采用的工业指标不合理;地质勘查及研究程度达不到相应勘查阶段要求;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技术性能研究或综合勘查综合评价不能满足相应阶段工作要求;资源储量估算结果严重错误;补正修改时限超过20个工作日或补正材料不合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不予通过的其他情形。
此外,征求意见稿提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服务指南,建立专家库,健全工作规程和业务质量管理体系。应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化建设工作,实现全国数据互通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