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督促各化工园区开展对照检查,整理完善各项基础资料,做好认定相关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应急管理局
市规划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交通运输委 市水务局 市地震局
2023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化工园区建设标准
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提升化工园区本质安全水平,推动“双碳”目标落地,促进石化化工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参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化工园区综合评价导则》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主要包括批准设立的化工园区和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其他工业园中相对独立设置的化工园(区)或化工板块。
本细则所称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以下简称认定化工园区),是指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符合本细则和本市要求的化工园区。
第二章建设标准
第三条化工园区设立应手续完备,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
第四条化工园区应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消防救援、环境保护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备满足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需要的人员。
第五条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要求,严禁在地震断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
第六条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并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总体规划应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消防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产业规划应结合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发展规划。规划水资源论证应按规定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第七条化工园区应当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鼓励化工园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第八条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入园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化工产业政策、规划有关要求。
第九条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布实施”要求,结合产业机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施封闭化管理,建立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化工园区应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并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防止安全风险积聚。
第十条化工园区应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化工园区内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
第十一条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园区内废水做到应纳尽纳、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含有码头的,应配备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设置了入河(海)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划要求。
第十二条化工园区应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特性,建立满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下应急处置需求的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和装备。化工园区应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务的方式,配套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化工园区应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园区事故废水防控系统,做好事故废水的收集、暂存和处理。
第十三条化工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与风险预警体系,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本市相关部门的安全和环境监测预警系统。
第十四条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
第三章园区认定
第十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市化工园区认定工作,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地震局等部门,按照本市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对园区进行认定审核。
第十六条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对照本市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自评合格后,按照隶属关系向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提交申请认定材料。主要包括:
(一)化工园区基本情况和公用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基本情况包括产业经济数据、四至范围、企业基本情况等;公用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包括化工园区内的道路、管网(水、电、气、物料)、供热、供气、污水处理、消防、通信、监测监控系统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二)化工园区成立时的批复文件;化工园区的总体规划、产业规划、“禁限控”目录和项目安全准入条件文件,总体规划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三)化工园区依法用地或无违法用地的证明文件。
(四)化工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五)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及批准(或备案)文件。
(六)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设置及批准文件,园区管理制度文件。
(七)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及审核文件。
(八)化工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及批复文件。
(九)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其他需要提报的材料。
第十七条化工园区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认定标准要求的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八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可采取组织专家现场评审或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综合评估等方式开展认定审核,确定拟认定化工园区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作为认定化工园区予以公布。
第四章园区管理
第十九条市、区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相关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政务服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入园项目核准或备案、化工园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园区环境保护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职责指导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消防救援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依规开展化工园区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能负责相关工作。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化工园区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园区所在区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妥善做好未通过认定化工园区的整改或关闭,以及园区内企业的监管及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新设立化工园区应由园区所在区人民政府会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承接列入国家或本市相关规划的化工项目应经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同意,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应通过认定。
第二十二条认定化工园区每年应按照本市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认定化工园区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价与复核,复核不合格以及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取消认定化工园区资格。
第二十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结合认定和复核工作,每2年公布一次认定化工园区名单、认定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数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地震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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