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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07 04:53:56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工业遗产管理,提高天津市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水平,传承和弘扬天津特色工业文化,现将《天津市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7月3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政策与法规处  吕佳

            联系电话:83608043)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工业遗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津市工业遗产管理,提高天津市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水平,传承和发扬天津特色的工业文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2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工业遗产是指在天津市范围内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工业遗存。

  天津市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是指代表天津市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厂房、车间、作坊、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

  第三条 天津市工业遗产管理主要涉及遗产认定、保护利用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应当发挥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天津市工业遗产应当按照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和中心城区更新提升行动中有关工业遗产要求,深入挖掘天津市工业遗产文化价值,提升品牌效益,传承弘扬工业精神,发展工业文化。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天津市工业遗产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组织本市国家工业遗产的申报推荐工作,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我市国家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初审、推荐和保护利用等工作,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指导。

  天津市工业经济联合会通过各种形式,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工业遗产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区将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相关规划,融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和中心城区更新提升行动工作部署,统筹利用好现有资金支持工业遗产的日常保护和利用。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多种形式参与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探索发展新模式。

  第二章     认 定 程 序

  第七条  申请天津市工业遗产,需要工业特色鲜明,有一定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在天津工业发展史或行业中有标志性意义和突出价值,体现天津厚重的工业文化,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权明晰;

  (二)已制定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管理制度、工作措施;

  (三)符合天津市工业遗产评价指标(附件1)要求。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通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认定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情况的摸查,组织符合条件的工业遗产所有权人申请天津市工业遗产。

  第九条  申请天津市工业遗产,由遗产所有权人向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遗产项目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

  第十条 天津市工业遗产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由遗产所有权人填写《天津市工业遗产申请书》(附件2),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遗产产权相关证书;

  (二)图片、图纸、档案、影像资料;

  (三)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保护与利用设想;

  (五)可以体现遗产价值的其它文件、材料;

  上述材料内容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遗产所有权人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现场核实,对评审合格的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有关网站公布天津市工业遗产名单并授牌。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已认定的天津市工业遗产中符合国家工业遗产条件的,组织所有权人申报国家工业遗产。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天津市工业遗产,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及时在遗产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立标志,内容包括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单位、认定时间和相关说明。

  第十四条  天津市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不影响原遗产风貌的前提下,在遗产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展陈设施,宣传遗产的重要价值、保护理念、历史人文、科技工艺、景观风貌和品牌内涵等。

  第十五条  天津市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为该工业遗产的保护责任人,负责该工业遗产的防护加固、修缮整治、安全防卫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天津市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由专人监测遗产的保存状况,划定保护范围,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持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出现较大改变的应当及时恢复,核心物项如有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有关情况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通过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

  第十六条  天津市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完备的遗产档案,记录天津市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保护、遗存收集、维护修缮、开发利用、资助支持情况,收藏相关资料并存档,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和完善国家工业遗产档案数据库。

  第十七条  天津市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要求,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年度报告(附件3),内容包括当年工作总结、下一年的工作计划、权属变更和规划调整等情况。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遗产所有权人报送的有关情况以及区开展工业遗产保护的工作情况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

  第十八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发掘尚未保护利用的工业遗存,对于具有重要价值的工业遗存要引导、鼓励所有权人及时开展保护工作,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利用开发并申报天津市工业遗产。

  第四章    利用发展

  第十九条  天津市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在保持整体风貌的基础上,符合遗产保护与利用的规划要求,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意见,科学决策。有机融入现代元素,发挥特色品牌效应,传承和发扬天津特色的工业文化。

  第二十条  天津市工业遗产的利用,应与天津市发展相结合,注重生态保护、整体保护、周边保护,与自然人文和谐共生。

  第二十一条  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天津市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加强对天津市工业遗产的宣传报道和传播推广,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新媒体手段,开展工业文学创作、展览、科普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弘扬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和企业家精神,促进工业文化繁荣发展。

  第二十二条  支持有条件的区和企业依托天津市工业遗产建设工业博物馆,发掘整理各类遗存,完善工业博物馆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

  第二十三条  支持利用天津市工业遗产资源,开发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工业旅游项目,鼓励各区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打造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工业旅游项目。

  第二十四条  鼓励利用天津市工业遗产相关资源,建设工业文化产业园区、特色小镇和创意街区、创新创业基地、主题公园等;培育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工业创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科技文化融合等新业态。

      鼓励已认定的国家工业遗产申报“高校思政课实践教学基地”。创新工业文化研学课程设计,开展工业科普教育,培养科学兴趣,掌握工业技能。

  第五章   监督奖惩

  第二十五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天津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天津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向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名反映,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天津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要求,对本区域内的工业遗产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鼓励各区人民政府对获得天津市工业遗产认定的项目给予适当奖励;对在发现、捐赠、保护天津市工业遗产方面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鼓励。

  第二十八条  天津市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加强自查,发现核心物项存在安全、损毁等问题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与完善,并及时向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以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产权发生变化等)。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将重大问题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九条  天津市工业遗产实施动态管理。经认定的天津市工业遗产有效期为五年,每满五年复核一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调查、复核等情况,适时调整天津市工业遗产名单。

  第三十条 天津市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损毁严重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其修复并在1年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1年未修复或修复评估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其从天津市工业遗产名单中移出。遗产所有权人及有关方面不得继续使用“天津市工业遗产”字样和相关标志、标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工业遗产涉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风貌建筑、工业老厂房的,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中央驻津企业申报国家工业遗产,根据《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24号)第五条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7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文链接:https://gyxxh.tj.gov.cn/ZWGK4147/ZCWJ6355/wjwj/202307/t20230720_63573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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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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