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地方政府领导责任、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近日,黑龙江煤矿安监局出台《煤矿安全生产提示警示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参照《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提示警示制度》制定,解决了除事故警示以外,对煤矿安全风险、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进行提示、警示缺少依据问题。
《办法》分为总则、提示函告、警示函告、督促落实4章,共14条内容,适用黑龙江省所有煤矿企业和产煤市(地)、县(区、市)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办法》对函告的情形、内容、形式、抄送范围、反馈时限等进行了明确。如在实施提示函告的情形上提出,针对某一时段内,某个地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或死亡人数上升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安全管理问题的等情形,黑龙江煤矿安监局或各监察分局(站)可对产煤市(地)、县(市、区)政府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实施提示函告,主要内容包括被提示单位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较大风险、重大事故隐患情况,重大节日和重要时间节点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不同季节和极端、灾害天气安全防范情况,下步工作要求等。
《办法》对警示函告的情形以省局和各监察分局(站)为单位进行了分别列项,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如,针对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险事故的;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或死亡人数连续2个月同比上升的等情形,黑龙江煤矿安监局可对市(地)政府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实施警示函告。针对发生一般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的;煤矿事故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等情形,各监察分局(站)可对县(市、区)政府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实施警示函告,主要内容通报被警示单位需要警示函告的工作情形,分析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等。
为强化督促落实,《办法》提出,黑龙江煤矿安监局或各监察分局(站)对提示函告或警示函告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并纳入对市(地)或县(市、区)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对地方政府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不及时反馈提示函告工作要求、不认真落实应对方案和措施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采取警示函告、通报批评、安全约谈等;对地方政府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不及时反馈警示函告工作要求、不认真落实整改方案和工作措施情况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采取通报批评、安全约谈、建议问责等;对煤矿企业不及时反馈警示函告工作要求、不认真落实整改方案和工作措施的,对煤矿企业或责任人员采取安全约谈、建议问责或行政处罚、在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基础上增加监察频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