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发电企业:
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的通知》(国能发资质规〔2023〕6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为做好自查整改工作,结合华北区域实际,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开展摸底自查
各有关发电企业对照《通知》6个方面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对不符合文件要求的事项,要及时完善经营条件和规范管理模式,确保依法取得许可证和持续保持许可条件。
二、抓好落实,及时办理许可申请
经自查,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及时向我局提出许可申请:
(一)属于分散式风电许可豁免范围的,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主动注销”模块办理许可证注销。
(二)发电项目相关管理人员不符合《通知》第2条兼任要求的,通过系统办理“人员变更申请”,并上传人员任职文件及相关工作经历。
(三)许可证登记投产日期与《通知》第3条要求不一致的,通过系统办理“登记事项变更”,并上传可以证明机组并网发电日期的有关材料,如机组(单元)启动验收报告、启动申请票批复和执行文件、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并网调度协议等。
三、动态管理,做好信息维护工作
持证企业应每年登录系统核对机组许可信息,结合日常业务情况及时办理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确保许可数据信息动态调整、完整准确。我局将加强日常监管,对未登录系统或未及时办理许可变更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联系方式:资质管理处(北京、冀北):010-88072709
天津业务办:022-24450371、24450597
河北业务办:0311-89892303、0311-89892307
内蒙古业务办:0471-3476235、 0471-3476225
附件: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23年11月24日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