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法治网
用户登录 收藏 | 设为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互动交流

行政处罚决定书(佳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07 00:30:19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

  佳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超云

  详细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南蒲区家天下A区16号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关于开展2022年国庆节和党的二十大保电安全督查工作的通知》(川监能安全函〔2022〕114号)

  2.营业执照

  3.现场检查问题清单

  4.情况说明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办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办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上标注的缴款码,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能源监管办

   2022年12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scb.nea.gov.cn/shows/10/3835.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