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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省江油市龙凤水电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07 01:17:56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

  四川省江油市龙凤水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雄

  详细地址:江油市龙凤镇龙云村四组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清水池、沉淀池等未设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警示牌,升压站职业危害告知牌未记录检测信息;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消防报警器未见检测记录,部分压力表计检测合格证已过期,安全带未检测等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关于开展2022年国庆节和党的二十大保电安全督查工作的通知》(川监能安全函〔2022〕114号)

  2.营业执照

  3.督查行动发现问题清单

  4.情况说明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办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2.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合并罚款人民币100000.00(大写:壹拾万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办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上标注的缴款码,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能源监管办

   2022年12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scb.nea.gov.cn/shows/10/38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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