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能电力有限公司三坝电站:
负责人:杨忠
详细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三坝乡宝珠村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防汛仓库安全绳未按规定周期检验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关于开展2022年四川电力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川监能安全〔2022〕122号)
2.营业执照
3.现场检查确认书
4.现场检查视频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办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办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上标注的缴款码,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能源监管办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