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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众能电力有限公司三坝电站)

时间:2023-01-06 23:48:15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

  四川众能电力有限公司三坝电站:

  负责人:杨忠

  详细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三坝乡宝珠村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防汛仓库安全绳未按规定周期检验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关于开展2022年四川电力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川监能安全〔2022〕122号)

  2.营业执照

  3.现场检查确认书

  4.现场检查视频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办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办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上标注的缴款码,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能源监管办

   2022年12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scb.nea.gov.cn/shows/10/38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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