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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省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06 23:52:10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

  四川省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军

  详细地址:成都高新区石羊工业园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将承揽的乐山市岷江航电犍为枢纽水电站220千伏送出线路,涉及的杆塔组立、线路架设部分以劳务分包名义实际交由四川省国建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具体实施。存在违法分包的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

  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3.现场检查通知书

  4.询问笔录

  5.乐山市岷江航电犍为枢纽水电站220千伏送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6.乐山市岷江航电犍为枢纽水电站220千伏送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

  7.明远犍为项目应收账款明细表

  8.乐山市岷江航电犍为枢纽水电站220千伏送出工程利润表审计报告

  以上行为违反了《承装 (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办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61367.06元(大写:陆万壹仟叁佰陆拾柒元陆分),并处罚款人民币21535元(大写:贰万壹仟伍佰叁拾伍元整)。合计罚没人民币82902.06元(大写:捌万贰仟玖佰零贰元陆分)。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办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上标注的缴款码,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原文链接:http://scb.nea.gov.cn/shows/10/37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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