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在役火电机组应急调用容量管理
暂行规定》释义
一、出台目的
目前吉林电网存在局部地区部分时段顶尖峰容量不足的风险,可能会导致电力供应紧张的情况。与此同时,因历史原因尚存在一部分在役火电机组实际铭牌容量没有完全释放的情况。制定《吉林省在役火电机组应急调用容量管理暂行规定》目的就是打通政策环节,允许这部分机组铭牌容量,通过完善技术以应急调用的方式在电力供应不足等特殊情况下释放,在不增加投资和新建燃煤机组的同时,既有利于提高系统顶尖峰能力,也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全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519号)的要求。
二、主要内容
本暂行规定共四章15条,第一章共3条,明确了本暂行规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对应急调用容量进行了定义。第二章共5条,明确参与应急调用机组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机组纳入应急调用所需提供的材料,规定了纳入应急调用认定的程序和内容,包括现场核查、回复意见、意见的有效期以及再次申请等工作。第三章共3条,明确了应急调用容量的使用条件,以及应急调用容量使用期间,电网和发电企业各自承担的运行安全责任。第四章共4条,规定了应应急调用容量与机组许可容量的关系,调用期间享有的市场地位,如何对应急调用容量进行许可变更,暂行规定的解释单位和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