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建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红春
详细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银沙北街92号5楼13、14号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持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三级、承修类四级、承试类四级)情况下,超越许可等级承揽了乐山市岷江航电犍为枢纽水电站220千伏送出线路的杆塔组立、线路架设。存在超越许可等级施工的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
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3.现场检查通知书
4.询问笔录
5.乐山市岷江航电犍为枢纽水电站220千伏送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6.乐山市岷江航电犍为枢纽水电站220千伏送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
7.情况说明
8.关于合同中电力施工部分合同金额的说明
9.乐山市岷江航电犍为枢纽水电站220千伏送出工程项目财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
10.针对“乐山市”乐山市岷江航电犍为枢纽水电站220千伏送出工程项目财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的补充说明
以上行为违反了《承装 (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办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非法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87468.76元(大写:捌万柒仟肆佰陆拾捌元柒角陆分)。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办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上标注的缴款码,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