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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发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23 22:16:43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

  四川发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安华

  详细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岳府街38号1栋1单元13层1302号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

  2.情况说明

  3.承诺函

  4.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

  5.单位证明

  6.职称证书

  以上行为违反了《承装 (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办依据《承装 (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原文链接:http://scb.nea.gov.cn/shows/10/37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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