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世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黎立
详细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7栋1单元18楼1837号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
2.企业情况说明
3.询问笔录
4.资质代理服务协议
5.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黎立)签字的鉴定意见书
6.企业参保证明
7.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8.承诺书
9.企业申报相关资料截图
以上行为违反了《承装 (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办依据《承装 (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由派出机构撤销许可,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撤销承装类四级、承修类四级、承试类四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办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上标注的缴款码,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