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西弗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钢
详细地址: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泰宁路877号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未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电力业务的违规行为。你单位在未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情况下,分别于2022年6月、9月、10月,利用剩余电量不定期间断性为矿机所有人黄某某从事虚拟货币“挖矿”相关活动供电,非法销售电量23.12万千瓦时。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
2.涉案物品清单
3.技术服务合同
4.情况说明(2份)
5.询问笔录(6份)
6.有关照片
以上行为违反了《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9号令)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办依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9号令)第四十条“未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电力业务的,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9362.4元(大写:贰万玖仟叁佰陆拾贰元肆角),并处罚款人民币146812元(大写:壹拾肆万陆仟捌佰壹拾贰元整),合计罚没人民币176174.4元(大写:壹拾柒万陆仟壹佰柒拾肆元肆角)。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办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上标注的缴款码,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