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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兴县旺平水电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23 22:56:24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

  宝兴县旺平水电有限公司:

  经审查,你单位所属土巴沟电站1、2、3号机组(容量3*8MW)投产已超过三个月,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存在未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电力业务的行为。该行为违反相关能源监管法律法规,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scb.nea.gov.cn/shows/10/37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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