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峰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林
详细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88号1幢6层11号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
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3.约谈记录
4.情况说明
5.虚假业绩转账凭证
6.对公电子回单截图
以上行为违反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办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的规定,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