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法治网
用户登录 收藏 | 设为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互动交流

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峰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05 22:37:45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

  四川峰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林

  详细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88号1幢6层11号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

  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3.约谈记录

  4.情况说明

  5.虚假业绩转账凭证

  6.对公电子回单截图

  以上行为违反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办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的规定,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原文链接:http://scb.nea.gov.cn/shows/10/325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