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示2021年7月新疆电网、天中、吉泉直流配套电源“两个细则”
考核补偿结果的通知
新疆区域内各发电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及<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西北监能市场〔2018〕66号)和《关于印发<新疆区域并网发电厂“两个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新监能市场〔2019〕77号)相关规定,现将2021年7月新疆电网、天中、吉泉直流配套电源并网考核和辅助服务补偿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2021年11月4日止)。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新疆电网内发电企业、天中、吉泉直流配套新能源企业请将书面材料报送国网新疆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天中、吉泉直流配套火电企业请将书面材料报送国家电网公司西北分部,同时报我办市场监管处。
关于公示2021年7月新疆电网、天中、吉泉直流配套电源“两个细则”考核补偿结果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http://xjb.nea.gov.cn/NewsDetail.aspx?id=4995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