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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北监能罚决字〔2022〕1号

时间:2022-08-05 21:01:40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能源局 - 西北监管局

  陕西霆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马云龙

   住 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丈八一路旺都国际大厦A座1406室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反能源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向我局申请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时,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承装四级、承修四级、承试四级电力设施许可证。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陕西霆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

   2.陕西霆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冒用职称资格证书的《情况说明》;

   3.询问笔录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电监会令第28号)的规定,符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电监会令第28号)第三十九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规定情形。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电监会令第28号)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处贰万元罚款(¥20,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标注的缴款码,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1.送达回执

   2.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2022年3月7日

  

   附件西北监能罚决字【2022】1号.pdf


原文链接:http://xbj.nea.gov.cn/website/Aastatic/news-2303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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