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霆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马云龙
住 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丈八一路旺都国际大厦A座1406室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反能源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向我局申请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时,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承装四级、承修四级、承试四级电力设施许可证。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陕西霆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
2.陕西霆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冒用职称资格证书的《情况说明》;
3.询问笔录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电监会令第28号)的规定,符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电监会令第28号)第三十九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规定情形。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电监会令第28号)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处贰万元罚款(¥20,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标注的缴款码,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1.送达回执
2.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