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红寺堡区银变新能源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李忠强
住 所:吴忠市红寺堡区新庄集乡洪沟滩村112号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投资建设的卧龙电气红寺堡风电项目工程实施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吴忠市红寺堡区银变新能源有限公司《关于卧龙电气红寺堡150MW风电项目申请同意开展后续质监工作的请示》;
2.吴忠市红寺堡区银变新能源有限公司《项目整体情况和主要时间节点的说明》《项目开工报告》;
3.询问笔录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十三条之规定,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六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处罚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标注的缴款码,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1.送达回执
2.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