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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420******03X
住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大岭路**号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吴忠市红寺堡区银变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投资建设的卧龙电气红寺堡风电项目工程实施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此次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为中,你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吴忠市红寺堡区银变新能源有限公司《关于卧龙电气红寺堡150MW风电项目申请同意开展后续质监工作的请示》;
2.吴忠市红寺堡区银变新能源有限公司《关于卧龙红寺堡风电项目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人员责任情况的说明》;
3.询问笔录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十三条之规定,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六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处罚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标注的缴款码,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1.送达回执
2.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