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2日,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东北区域发电厂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和〈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北监能市场〔2020〕113号),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通知》出台背景
自2010版“两个细则”实施以来,较好的规范了东北区域电力调度行为,提高了发电企业运行管理水平和参与辅助服务的积极性,在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方面挥了显著作用。近年来,东北区域电源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新能源装机比例不断升高,对东北电网调度管理和安全运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适应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东北能源监管局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两个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版“两个细则”。
二、重点完善内容
(一)《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完善内容
1.与2020版《东北区域发电厂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相比,删除了第二章“安全管理”内容,删除了第三章“运行管理”、第五章“技术指导和管理”中相关技术参数内容,更新了《细则》中涉及的文件规定,调整了所涉行政部门名称。
2.完善了新能源管理内容。一是在第二章“调度管理”中第十三条要求光伏电站纳入短期功率预测考核范围,光伏月平均预测准确率标准设置为85%;二是在第三章“运行管理”中第十五条中要求省级调度直调风电场及光伏电站应具备AGC功能;三是在第三章“运行管理”中第十六条中要求核电机组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
3.调整了考核费用返还方式。在第六章“考核实施与信息发布”中第四十一条要求各项考核费用按参与该项考核的发电厂当月上网电量比例返还相应电厂。
4.明确了《细则》纳入时间和电源类型。《细则》中所指并网发电厂,如无特殊说明,包括火电、水电、核电、生物质、风电及光伏等各类电源。风电场和光伏电站自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两个细则”管理范围。火电、水电、核电机组自基建调试完成正式交付生产运行之日起纳入《细则》管理范围。”
5.调整了信息公布相关要求。《细则》要求电力调度机构与每月第七个工作日前公布上月并网运行考核结果和辅助服务补偿和分摊预考核结果。
(二)《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完善内容
1.与2010版《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相比,更新了《细则》中涉及的文件规定,调整了所涉行政部门名称。
2.删除了《细则》中调峰、旋转备用、黑启动等《东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中涵盖内容,相关辅助服务类型,其考核和补偿按市场规则执行。
3.明确了《细则》纳入时间和电源类型。《细则》中所指并网发电厂,如无特殊说明,包括火电、水电、核电、生物质、风电及光伏等各类电源。风电场和光伏电站自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两个细则”管理范围。火电、水电、核电机组自基建调试完成正式交付生产运行之日起纳入《细则》管理范围。”
4.调整了信息公布相关要求。《细则》要求电力调度机构与每月第七个工作日前公布上月并网运行考核结果和辅助服务补偿和分摊预考核结果。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将积极做好政策宣贯、制度衔接等后续工作,切实将“两个细则”全面落实到位,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提升东北区域电网企业的运行管理水平,保障电网安全、经济、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