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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政策解读

时间:2022-08-05 20:34:49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为规范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会同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印发了《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东北监能市场〔2021〕4 号)(以下简称《规则》)。现从文件修订背景、主要内容两方面进行解读。

  一、修订背景

  《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东北监能市场〔2017〕195 号)自实施以来效果良好,电力用户通过参加电力交易降低成本、扩大再生产、提高用电量,形成了良性循环。随着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进,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逐年扩大,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市场主体更加多元,交易品种更加丰富,需对相关规则条款进行修订。本次《规则》修订,结合东北和蒙东电力市场运行实践经验,有效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 号)工作部署,着力解决市场主体交易积极性偏低、市场活跃度不高等问题,进一步完善了零售服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偏差考核与激励等条款。

  二、主要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规则》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监管机构等;特别说明了电力中长期交易、计划电量的概念以及开展的周期等。

  (二)第二章市场成员。明确了市场成员类别,各类别市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准入与退出的条件和要求;要求所有市场主体都应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细化了电网企业、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的功能配合;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等政策做了衔接。

  (三)第三章市场注册、变更与注销。细化了市场注册、变更与注销规则;明确了零售用户参与市场的具体方式。

  (四)第四章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规范和细化了蒙东地区电能量交易的内容和组织形式;明确了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相关规定;提出了根据需要开展输电权、容量等交易。

  (五)第五章价格机制。规范了电能量市场化交易价格机制;规定了电能量市场化交易与峰谷电价的衔接机制;规定了交易价格上、下限的提出和审定单位。

  (六)第六章交易组织。明确了优先发电计划和市场的时序衔接机制;规定了交易组织部分重要事项,需要在交易公告中明确;细化了交易组织的相关事项,如安全校核、阻塞管理流程、合同调整等。

  (七)第七章安全校核。纳入了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新内容,提升了安全校核在市场中的公正性、透明性;规范了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的安全校核职责;明确了分别基于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的80%、90%和95%下达机组的年度、月度和月内交易限额。

  (八)第八章合同签订与执行。细化了优先发电计划和基数电量的具体规则,保证优先发购电与市场有效衔接;规定了不断提高“保量竞价”的比例,逐步提升市场化电量规模。

  (九)第九章计量和结算。明确了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包含的内容;明确了市场主体超合同用电量及欠合同用电量的结算方式,以及结算产生的偏差结算费用、差额资金分摊返还机制(奖励机制);明确了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的电费结算规则;明确了市场用户和非市场用户的偏差电量结算规则。

  (十)第十章信息披露。细化了社会公众信息、市场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的定义,禁止信息泄露的要求。

  (十一)第十一章市场监管和风险防控。明确了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提升市场监管和干预规则规范性,进一步做好市场运营与系统运行的相互协调;提出了适时引入信用监管机构;规定了交易争议处理方式。

  (十二)第十二章附则。明确了《规则》的解释权归属、权威性和替代文件。


原文链接:http://dbj.nea.gov.cn/zwfw/zcfg_148630/202108/t20210812_42291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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